各市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考评办法》(辽政办发〔2021〕18号)有关规定,省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制定了《辽宁省2024年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考评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工作领导小组 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2024年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考评方案
根据《辽宁省“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考评办法》,为做好2024年“大禹杯”竞赛考评,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24年省对各市及省沈抚示范区“大禹杯”竞赛考评。
二、考评组织
由省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辽宁海事局等省(中)直考评单位,按照考评内容和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对各市及省沈抚示范区进行考评(省沈抚示范区不参与排名)。
三、考评内容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工作报告》、省总河长令(第6号)、《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等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省对各市及省沈抚示范区2024年“大禹杯”竞赛考评7项重点任务、21项考评内容,61项具体指标及相应考评标准,总分300分,另设加减项最多6分。同时确定了省对县(市)的复核标准(见附件)。
各省(中)直考评单位对各市的考评指标及赋分情况为:省发展改革委2项6分,省公安厅1项4分,省财政厅1项4分,省生态环境厅6项17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项10分,省交通运输厅1项2分,省水利厅45项229分(省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项9分、省河长制办公室2项8分。),省农业农村厅2项26分,辽宁海事局1项2分。
四、考评程序
(一)细化要求。各省(中)直考评单位可根据本方案进一步细化、量化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明确考评组织形式、方式、时间等具体要求,印发各市对口部门遵照执行。
(二)各市自评。各市、省沈抚示范区按照本办法及各省(中)直考评单位具体考评要求,对2024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有关县(市)考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25年1月15日前报各省(中)直考评单位,抄送省水利厅。
(三)部门考评。各省(中)直考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等情况,对各市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评,对各县(市)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形成书面意见,于2025年1月27日前送省水利厅。
(四)综合评价。省水利厅汇总计算各市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评报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得分计算方法
市考评得分=(本市对应考核指标得分率×300+加减分)×0.5+市所辖县(市)复核得分的平均分×0.5;县(市)复核得分=应考核指标得分率×300+加减分。得分率=应考评指标得分/应考评指标满分×100%。市、县(市)若无考评(复核)指标对应的工作任务,按合理缺项处理,不列入应考评(复核)指标。
附件:1.辽宁省2024年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市级考评标准
2.辽宁省2024年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县(市)复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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