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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考评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0日   来源: 省水利中心

各市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考评办法》(辽政办发〔2021〕18号)有关规定,省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制定了《辽宁省2024年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考评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工作领导小组  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

    2024816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2024年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考评方案

  根据《辽宁省“大禹杯(河湖长制)”竞赛考评办法》,为做好2024年“大禹杯”竞赛考评,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24年省对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大禹杯”竞赛考评。

  二、考评组织

  省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辽宁海事局等省(中)直考评单位,按照考内容和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对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进行考评(省沈抚示范区不参与排名)

  三、考评内容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工作报告》、省总河长令(第6号)、《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等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省对各市及省沈抚示范区2024年“大禹杯”竞赛考评7项重点任务、21项考内容,61项具体指标相应考评标准,总分300分,另设加减项最多6同时确定了省对县()的复核标准(见附件)。

  省(中)直考评单位对各市的考指标及赋分情况为:省发展改革委2项6分,省公安厅1项4分,省财政厅1项4分,省生态环境厅617分,省住房城乡建设2项10分,省交通运输厅1项2分,省水利厅45项229分(省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项9分、省河长制办公室2项8),省农业农村厅226分,辽宁海事局1项2分

  四、考评程序

  (一)细化要求省(中)直考评单位可根据本方案进一步细化、量化考内容和考标准,明确考组织形式、方式、时间等具体要求,印发各对口部门遵照执行。

  (二)各市自评各市、沈抚示范区按照本办法及各省(中)直考评单位具体考评要求,对2024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有关县(市)考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25年1月15日前报各省(中)直考评单位,抄送省水利厅。

  (三)部门考评各省(中)直考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等情况,对各市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评,对各县(市)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形成书面意见,于2025年1月27日前送省水利厅。

  (四)综合评价。省水利厅汇总计算各市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评报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得分计算方法

  市考评得分=(本市对应考核指标得分率×300+加减分)×0.5+市所辖县(市)复核得分的平均分×0.5;县(市)复核得分=应考核指标得分率×300+加减分。得分率=应考评指标得分/应考评指标满分×100%。市、县(市)若无考评(复核)指标对应的工作任务,按合理缺项处理,不列入应考评(复核)指标。

  附件:1.辽宁省2024年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市级考评标准

       2.辽宁省2024年水利发展“大禹杯”竞赛(市)复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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