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水电[2024]87号)的规定,经申报单位自评、申报及现场评审等相关程序,评审组按照《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有关要求,经现场核查、核实和质询,一致认为,丹东市宽甸县高坎子电站、石榴沟电站、灌水电站、三江电站、三江鸿业电站、本溪市本溪县青石岭电站、寨东电站、桓仁县双岭电站在评审期内基本条件符合《评审细则》的要求,已达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辽宁省水利厅拟同意以上8座电站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单位。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方式向省水利厅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9月6日至9月14日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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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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