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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义县农村供水工程(2209-210727-04-01-106610)涉大凌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5日   来源: 法规审批处

义县瑞泽水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厅受理了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义县农村供水工程涉大凌河建设方案批复的请示》(瑞泽字〔2024〕03号),并组织了技术审查。经审查,基本同意该工程涉大凌河建设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指标和有关建设管理要求按照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审查意见执行(见附件)。

  二、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活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其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工程建设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由你单位提前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并按照双方协议实施。

  四、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发生变化,应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如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

  五、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置。

  六、本批复仅适用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方面,你单位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辽宁省水利厅

2024年9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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