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文件要求,受辽宁省水利厅委托,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对《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开展风险评估,现针对此项工作向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事项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42条,内容包括总则、河道保护、河道整治和利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本次修订突出保护优先,强化了河道保护要求,调整了河道采砂相关制度,并新设监督检查章节,增加巡查检查、执法协作、公益诉讼等内容,同时对河道规划、河道整治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删除了涉河建设项目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二、征求意见形式
公众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欲针对《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及建议的,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系评估单位。
三、联系方式
评估单位: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联系人:佟工
联系电话:024-83733876
辽宁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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