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取用水领域信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水资〔2024〕37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办资管函〔2025〕59号)要求,辽宁省水利厅组织完成了2024年度辽宁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现将评价初步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个工作日(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26日)。如取用水户对初步评价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提交核实申请(加盖公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以邮局邮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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