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省水利厅结合涉水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情况,对《辽宁省水利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水利厅此前印发的其他关于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水利厅
2025年10月28日
《辽宁省水利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pdf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