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坑降水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简化基坑降水项目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在建设过程中实施基坑降水并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各类项目,其取水许可审批适用本通知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基坑降水项目除外。
二、简化内容
对于符合本公告适用范围的基坑降水项目,不再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统一调整为填报《基坑降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对于此类项目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直接审核,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具体要求
(一)已申请取水许可的项目。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完成技术审查的基坑降水项目,按原有规定继续完成后续审批流程;尚未开展技术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按原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按本通知要求填报《报告表》,审批机关按对应方式办理。
(二)新申请取水许可的项目。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基坑降水项目,应统一填报《报告表》。《报告表》所填数据、信息及结论应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填报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明确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水利厅
2025年11月20日
|
辽ICP备10008193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48
访问统计: 邮编:110003 主办单位:辽宁省水利厅 联系方式:024-23863046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五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