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对清河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果进行审查的请示》(辽水集工〔2025〕139号)收悉。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17)及有关规定,辽宁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清河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清河水库大坝安全类别评定为“一类坝”的结论。
现将我厅审定的清河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根据报告中提出的水库大坝现状问题及相关建议,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水库大坝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大坝运行安全。
辽宁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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