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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朝阳南八家66kV输变电工程(朝阳南八家66kV变电站10kV配套送出工程)项目跨越大凌河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朝电建设〔2021〕40号)收悉。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审查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朝阳南八家66kV输变电工程跨越大凌河工程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指标和要求按照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审查意见执行。
二、你单位应当将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朝阳市水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三、工程建设期间,你单位应加强废水、废渣、废料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质污染。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施工围堰、道路等临时工程,清运施工设施及废渣废料,恢复河道原貌。
四、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河道整治、堤防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管理活动。
五、工程竣工验收时,你单位应邀请朝阳市水务局参加,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六、工程位置涉及白石水库管理范围,你单位应提前征得水库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双方议定结果实施工程建设。
七、工程建设涉及现状10kv电力线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你单位应提前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并按照双方协议实施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由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或自行协调解决。
八、本批复仅适用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方面,你单位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辽宁省水利厅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