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鑫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本溪鑫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厂外配套设施涉太子河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收悉。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核中心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审查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本溪鑫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厂外配套设施工程涉太子河工程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指标和要求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核中心审查意见执行。
二、你单位应当经本溪市水务局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本溪市水务局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本溪市水务局备案。
三、工程建设期间,你单位应加强废水、废渣、废料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质污染。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施工围堰、道路等临时工程,清运施工设施及废渣废料,恢复河道原貌。
四、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河道整治、堤防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及管理活动。
五、工程竣工验收时,你单位应邀请本溪市水务局参加,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加强对涉河工程的观测及维护,若因暴雨洪水、河势演变等危机工程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
六、工程建设涉及太子河左岸背水侧公路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你单位应提前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并按照双方协议实施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由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或自行协调解决。
七、本批复仅适用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方面,你单位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辽宁省水利厅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