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参考国家及江苏、山东等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公布应纳入取水许可和备案管理的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的疏干排水规模的公告》,现就公告征求公平竞争影响意见,请于3月13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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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公布应纳入取水许可和备案管理的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的疏干排水规模的公告
辽宁省水利厅
2026年3月9日
附件:关于公布应纳入取水许可和备案管理的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的疏干排水规模的公告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年排水规模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年疏干排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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