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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柏家沟镇刘小船渡口项目(2020-210124-55-03-083762)涉辽河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25日   来源: 法规审批处

  沈阳鑫通渡口水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建设柏家沟镇刘小船渡口项目辽河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沈鑫通发〔2020〕3号)收悉。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核中心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柏家沟镇刘小船渡口工程涉浑河防洪评价报告。工程建设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按省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核中心审查意见执行。

  二、拟建工程为临时工程,待上游通江口大桥建成通车后,你单位应及时拆除浮船,取消浮船渡口,恢复河道原貌。

  三、工程建设期间,你单位应加强废水、废渣、废料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污染。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运施工设施及废渣废料,恢复河道原貌。

  四、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沈阳市水务局、铁岭市水利局和防汛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河道整治、辽河干流提升工程、堤防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

  五、你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度汛预案,报沈阳市水务局、铁岭市水利局和防汛部门备案,汛期及非汛期发生洪水时,应按照沈阳市水务局、铁岭市水利局和防汛部门要求,听从指挥,拆除浮船,尽可能减少阻水影响。拆除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如未按规定拆除产生不良后果,由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六、工程竣工验收时,你单位应邀请沈阳市水务局、铁岭市水利局参加,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沈阳市水务局、铁岭市水利局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七、工程建设如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你单位应与有关管理单位达成一致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工程涉及其他事宜由你单位自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九、辽河国家公园批复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公园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拆除渡口及浮船或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辽宁省水利厅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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