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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征求《辽宁省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7日

来源:监督处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我厅起草了《辽宁省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2年11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郭振峰  电话:024-62181617

  邮箱:lnsljd@163.com

  附件:辽宁省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辽宁省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我省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构建水利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六项机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监督〔2022〕309 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 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

  第三条 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分级管控、分类处置,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原则,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第四条 查找机制:坚持风险预控、重心下沉,明确安全风险查找、辨识工作范围和要求,全面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领域、部位和关键环节,找准、找全危险源,建立危险源辨识台账并动态更新。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备案机制。

  第五条 研判机制:对查找出的危险源进行科学评价,分析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实行安全风险状况的实时分析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清单开展排查。

  第六条 预警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加强安全风险监控监测,建立健全监测巡查制度,完善风险公告、预警制度,强化预报预警,对发现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做到早预警、早干预、早处置,及时督促整治,增强风险管控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第七条 防范机制: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实施跟踪管控,建立健全有序高效的防范流程和风险告知制度,按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清单,逐项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源头管控,实施风险分级和差异化监管,综合运用各种科学技术、安全防范手段,实现风险可控。

  第八条 处置机制: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针对不同安全风险可能发生的后果,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和应急队伍建设,采取科学有效措施,确保关键时刻处置准、处置快、处置好。

  第九条 责任机制:健全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建立风险管控工作责任制度,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督促,加大问责、追责力度,确保安全风险管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相关费用应纳入安全生产措施费或安全生产经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风险技术标准的制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和管控措施的编制、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

  第二章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

  第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合理制定工作周期,定期查找与辨识危险源。原则上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应组织开展1次危险源辨识工作,当环境、设施、组织、人员等发生变化时,要随时对相关危险源开展重新查找与辨识。要建立危险源辨识清单并动态更新,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上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采用与危险源类别相适应的科学评价方法,研判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并根据危险源及其风险程度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绘制本单位“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第十四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风险公告制度,要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各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对存在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的工作场所、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并将安全风险及防范与应急措施提前告知安全风险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五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危险源特别是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监测,采取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手段,建立健全监测巡查制度,加强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要加大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推进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测监控、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使用,逐步实现自动采集报送、分析研判、预警发布,提高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六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实具体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手段,达到消除、降低风险的目标。当危险源或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要对防范措施重新检查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危险源及风险等级制定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频次、要求、责任人,及时组织各类排查检查巡查,掌握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每天或每班至少排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较大的危险源至少每周排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一般和低的危险源至少每月排查1次,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第十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和有关标准,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使生产各环节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要求,使人员、机械、材料、工法、环境处于良好状态,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

  第十九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完善应急预案,针对本单位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险情,制定完善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做到“一源一案”。

  第二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据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及时报告并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统筹调度救援力量,科学组织施救,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回应社会关切,要重点加强事故初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落实风险责任机制,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风险管控责任,动员全员参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作用,鼓励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风险管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9〕1486号)、《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泵站)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20〕1114号)、《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21〕1126号)进行危险源辨识。

  第二十三条 在建水利工程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8〕1693号)进行危险源辨识。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风险分级管控要求。

  (一)重大风险: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较大风险: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一般风险:由部门负责管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四)低风险:由班组、岗位负责管控,班组长、岗位员工为第一责任人。

  当该等级风险不属于对应管控层级职能范围时,应当提级直至单位管控层级。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的风险分级管控要求。

  (一)重大风险: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管控,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

  (二)较大风险: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共同管控,项目法人监督。

  (三)一般风险:由施工单位管控,监理单位监督。

  (四)低风险:由施工单位自行管控。

  第三章 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风险查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报送机制,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危险源清单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研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风险级别核定,建立危险源及风险状况清单,明确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区域、流域安全风险状况评价,绘制安全风险等级分布图,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向,突出对高风险以及零风险、零隐患的地区和单位的重点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预警信息发布条件,采用监测预警、巡查预警、综合预警等方式及时预警,实时调整预警等级,适时解除预警,并根据不同等级预警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预警解除后,要认真查找总结管控体系和管控措施可能存在的漏洞不足,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所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工程的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于未有效管控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果断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专项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化风险源头控制,提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落实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并不断完善。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演练、技能竞赛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普及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突出强化一线人员在事故初期第一时间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必备的物资、装备、器材,加强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和科学救援能力。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筹调度救援力量,科学组织施救,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回应社会关切,要重点加强事故初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查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和风险管控体系存在的不足,总结教训,及时完善。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全方位、各层级、全链条水利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培训,组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常态化风险管控工作,实行风险等级差异化动态监督管理,按规定报告安全风险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管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通报、约谈、警示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对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不力、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事故多发易发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握风险管控工作和风险情况,及时提醒、指导、督促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章 培训宣传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分层级、分领域、分类型、经常性开展安全风险管控知识和实操培训,提高风险研判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风险管控作为工程运行标准化、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工程建设,完善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风险管理水平。要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完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自报机制,提升安全风险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推动构建水利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要将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发挥考核引导作用,促进工作责任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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