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意见征集 > 意见征集

意见征集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08日

来源:建管处

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有关部门,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355号),我厅组织对《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3月9日前向省水利厅建设与运行管理处反馈。

  联系人:宫治军           电话:024-62181468

  邮箱:lnsljg@163.com     传真:024-62181206

 

                    辽宁省水利厅

                    2022年2月8日

 

 

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3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单位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责任人员是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直接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重新备案。

  第六条  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责任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安全考核证书编号等)和质量举报电话、邮箱等内容。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在水利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识,载明主要建筑物的责任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实施期间,责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载明的信息应当注明起止时间。

  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标识如有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八条  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

  (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2)等。;

  工程档案中有关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作为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责任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质量职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其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四)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第十一条  责任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生第九条所列情形的,除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质量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意见征集 (*为必填项,邮件内容文字不能超过4000字)

友情提示

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水利厅文件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水利厅文件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注意事项


  本栏目只受理对省水利厅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