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意见征集 > 意见征集

意见征集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再次公开征求《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2日

来源:建管处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我厅组织将《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及处理办法》《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合并修订,并于2021年7月1日至30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有关修改意见建议,我厅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2月6日前反馈。

  联系人:宫治军,电话:13940059055。

 

 

                                辽宁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日

  附件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共享、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真实、及时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省水利建设行业实际,组织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和数据同步,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三)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和发布;

  (四)指导市、县(市、区,下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开展信息采集、认定、报送和修复。

  第七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配合省水利厅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第二章 信息采集、认定和公开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本办法所称基本信息,是指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主要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判断产生积极影响的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自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以工代赈等方面业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农业农村、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等。上述良好行为信息需经省水利厅认定后在辽宁平台公开。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农业农村、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

  第九条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作出奖励和表彰的单位或对不良行为作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单位,即为该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单位。认定单位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该行为记录信息应自作出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认定单位逐级报送至辽宁平台;认定单位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该行为记录信息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并逐级报送至辽宁平台。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本办法所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本办法第八条中所指的部门和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含责令立即排除隐患、责令立即整改等)、约谈、建议批准暂停施工、责令暂停施工、建议解除合同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了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危害较大、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破坏较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影响较大的不良行为,被本办法第八条中所指的单位和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本办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不良行为,被本办法第八条中所指的单位和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其中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辽宁平台)进行登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其中,用于资质申请、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工程业绩均应当在全国平台公示。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改正(含责令立即排除隐患、责令立即整改等)、约谈、建议批准暂停施工、责令暂停施工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良好行为、级别、认定时间和认定单位等。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长期公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2至3年。

  行政处理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出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申请信用修复。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后,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所需提交的申请资料见附件1。认定单位审核通过后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决定逐级报送至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在辽宁平台取消对相关信息的公开,并报送至全国平台。

  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的重要依据。量化计分标准和“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的管理办法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信用评价等工作中,积极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时,如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审因素中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所占分值为10分,由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得分、信用动态评价得分和良好行为加分三部分组成。

  信用等级标准分值为2分,按照投标人在水利部组织的信用评价中所得信用等级对应赋分,其中AAA级得2分,AA级得1.5分,A级得1分,B级得0.5分,C级及无信用等级得0分。

  信用动态评价标准分值为6分,省水利厅组织进行赋分。

  良好行为加分标准分值为2分,按照经省水利厅确认的在辽宁平台上公布的有效期内的良好行为记录进行加分。其中,省级认定的每一条良好行为记录加0.5分,市级认定的每一条良好行为记录加0.3分,县级认定的每一条良好行为记录加0.2分。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的信用动态评价得分由项目法人赋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赋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赋分和省水利厅赋分四部分组成。

  省水利厅每年组织1次集中评价,不收取费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可自愿提交申请。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3。

  新注册成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可随时向省水利厅申请进行信用动态评价,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4。

  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责任,导致承建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连续两年取消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填报的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省水利厅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水利厅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弄虚作假的,可实名举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及处理办法》(辽水建管〔2013〕240号)、《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辽水建管〔2013〕370号)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辽水建管〔2013〕371号)同时废止。本省原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意见征集 (*为必填项,邮件内容文字不能超过4000字)

友情提示

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水利厅文件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水利厅文件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注意事项


  本栏目只受理对省水利厅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