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30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河湖处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决策部署,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 1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辽河流城生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实施辽河、大小凌河、浑河、太子河等河流退田还河生态封育(以下简称生态封育), 对辽河干流(含东辽河)除水田、护提林、防风固沙林以外的河滩地实施生态封育,并因地制宜推进辽河流域其他河流生态封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巩固辽河、大小凌河、浑河、太子河等河流88万亩自然封育成果,现有封育区继续实施生态封育至下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开展好复核工作,确保生态封育政策精准落实到位。

  (二)对辽河干流(含东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水田、护提林、防风固沙林以外的河滩地实施生态封育至下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全面畅通防洪生态廊道,使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实现岸绿、水清、鱼游,初步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各地区要积极推进退田还河、退田还湖和江河尾闾空间、湖泊通江通河通道侵占整治,恢复蓄洪空间、行洪通道和生态空间。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自然封育原则。辽河干流生态封育应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形成大尺度的生态廊道。

  (二)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兼顾历史与现实,妥善解决辽河干流历史遗留问题。一级支流河口生态封育范围上溯到与支流回水堤整治范围一致,进行同步生态封育。

  (三)坚持绿色生态原则。乘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利于行洪、水质净化、生态恢复为着力点,打造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

  三、责任分工

  生态封育工作由各级政府推动实施,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省财政厅负责生态封育资金筹措、拨付及使用指导和监督。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生态封育土地权属调查、面积核查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法律、国家政策把关和解释。

  (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集体土地经营、土地流转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省林草局负责对林地权属管理、林木移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生态封育工作提供保障。

  (六)省水利厅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事务的统筹协

  调。

  四、2020年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编制实施方案。以市为单位编制辽河干流新增生态封育区封育实施方案,成立生态封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职责任务,确定生态封育对象、范围、期限、方式、措施、补助标准等。

  完成时限:2020年1月15日。

  第二阶段,开展摸底核查。结合“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核查土地面积、类型、权属并登记造册,同时将生态封育区地块位置和面积一并落实在图上。

  完成时限:2020年2月28日。

  第三阶段,实施生态封育。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处理好土地问题。与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生态封育土地协议。坑塘、林地、大棚、居民住宅及其他构筑物等清理完毕后,土地按照生态封育政策执行。

  完成时限:2020年4月30日。

  第四阶段,建立生态封育档案。生态封育档案由市、县(市、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建立并管理,做到户有协议、村有台账、乡有合同、县有档案、市有备案、省有数据。

  完成时限:2020年5月31日。

  第五阶段,工作检查验收。市级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态封育工作验收,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分析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报送省水利厅。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五、资金补助政策

  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生态封育区资金补助。辽河干流(舍东辽河)新增生态封育区补助标准参照原标准执行,由省和市分别按照80%和20%比例承担,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生态封育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

  (二)严格资金管理。省补助资金纳入阶段性财力补助管理,一次性核定,切块下达到市,由市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兜底;按照政务公开要求,补助对象全部实行实名制登记造册管理,补助资金发放应在乡(镇)和村级实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补助资金涉及农户个人的,全部纳入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和管理;实行补助资金发放报告制度,每年6月底前,各市政府分别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督促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封育和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对在生态封育区地类属性和权属认定、面积审核、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区要抓紧开展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恢复河流生态的重大意义。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和公益性宣传,及时播放、报道、表扬生态封育先进典型,依法公开曝光阻碍生态封育实施和破坏生态封育成果的违法行为。不断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确保优质高效完成生态封育任务。

  (四)完善制度保障。建立系统科学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坚决杜绝偷种、抢种、放牧等破坏生态封育行为,禁止擅自植树造林及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管护经费,保障必要的管护设备。

  (五)强化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将生态封育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制定年度考核方案。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抓得紧,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妨碍、阻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启动问责机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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