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9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农水处

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

  现将《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水利厅

                                                2016年11月10日

  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意见

  为全面做好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我省“十三五”规划提出的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和供水保障率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保部、财政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以及国家关于农村水利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系列重大部署,通过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全面落实用水缴费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用水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农村饮水工程持续良性运行,群众长久受益。

  2.基本原则。在现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基础上,按照“巩固成果、稳步提升”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管并重,以健全机制、强化管护为保障,优先解决贫困地区、贫困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坚持规模化发展思路,水源工程建设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和“先改建、后新建”的原则,优先考虑地表水作为水源,不能利用地表水的优先考虑已有水源改扩建,最后考虑新建水源井,综合采取改造、升级、联网等方式巩固提升现有农村饮水安全成果,保障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要符合《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以县为单元,按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

  二、总体目标

  3.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创新农村饮水体制机制,在优先解决饮水困难人口的前提下,通过对已建工程配套完善、提质升级、并网联网,对老旧工程更新改造,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提高全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并形成“政府支持、部门服务、企业化运作、饮水缴费”的水费收缴机制,加大水质提升和水源地保护力度,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

  (1)建立健全农村饮水专管机构,有序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成立专管机构,统筹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现对所有农村饮水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理权和管护主体,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2)建立健全用水缴费机制,有序推进水价改革。以价格杠杆推动节约用水,增强群众节水意识,建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本着“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新建项目立项前,要首先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计量收费设施和收费标准。省以上补助资金按照各地用水缴费等机制建设情况择优安排。

  对于已建工程,各地要分阶段全部完成农村饮水水价改革,具体阶段目标为:

  供水规模>1000m3/d的工程,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水费足额收缴,达到保本微利的目标,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200m3/d <供水规模小于等于1000m3/d的工程,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水费正常收缴,达到收支平衡,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20m3/d <供水规模小于等于200m3/d的工程,用8年左右时间,实现水费正常收缴,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供水规模小于等于20m3/d的工程,用10年左右时间,各地结合实际,逐步建立收费制度,适当收取水费,用于满足工程日常运行维护,保障工程持续运行,促进节约用水。

  对于个别工程收缴水费仍无法满足正常运行维护费用的情况,可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三、建设管理

  (一)前期工作

  4.各地要按照规定足额落实前期工作经费,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委托具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勘测设计文件、实施方案等,供水规模大于等于1000m3/d的新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具有水利乙级及以上资质,其他配套完善、更新改造和供水规模小于1000m3/d的新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具有水利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加强水利部门同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住建等部门间协调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

  5.各地须以县为单位,对于供水规模大于等于1000m3/d的新建工程,可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前期工作程序。对于改造、配套完善和供水规模小于1000m3/d的新建工程,各地可打捆编制实施方案,统一进行审查批复,统一开展招投标工作,要求对每一处工程进行单独设计。

  6.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部分审批环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二)建设投资

  7.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地方政府负责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原则统筹解决。省以上补助资金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先考虑饮水困难地区,以及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用水缴费机制建立、新建工程规模化程度较高、前期工作已完成的地区。

  8.各地要出台投融资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力度。

  (1)鼓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利用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开展农村饮水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融资。

  (2)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辽水规计〔2016〕31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管理中的作用,利用农村饮水工程具有水利工程经营性收入的优势,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管理。

  9.各项目县须依据《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三)项目实施

  10.创新建设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应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先建后补”实施意见,建立“先建后补”管理机制,鼓励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个人等作为主体投资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成后,经县级以上政府核查后,予以资金补贴。

  11.项目公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和申报制,要广泛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方法、建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采取受益群众签字(或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村民组申请、受益地区公示和逐级申报的方式,确定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实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广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12.组建项目法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要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合同制,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协调各参建单位完成建设任务。

  13.进度控制。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行进度控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早下达投资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合理安排工期,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四)工程质量

  14.质量控制。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县级质量站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继续实行县级水利部门、乡镇水利服务站、监理单位和村民代表“四位一体”的质量监督机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技术负责人职责。在工程设计、施工、采购及监理合同中要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人,并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5.设立质量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严格按照《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技术要求》(辽水农水〔2013〕270号)执行,并按照《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施办法》(辽水建管〔2015〕44号)要求设立质量责任碑。

  (五)项目验收

  16.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验收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辽水饮水〔2012〕347号)执行,实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制度,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17.档案管理。项目法人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工作,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切实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四、运行管理

  (一)经营模式

  18.合理确定经营模式。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和其公益性属性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结合各地实际,发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政策优惠、政府投入和市场调节机制,因地制宜地采取有利于工程长效运行的经营管理方式:(1)可采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承包管理、目标管理、租赁经营和其他群众认可的方式管理;(2)委托自来水公司经营管理;(3)股份公司管理方式,通过国家投资和政策优惠,采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4)由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乡镇水利服务站或委托村委会直接经营管理。

  (二)用水价格机制

  19.建立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水价计收政策。

  (1)完善设施和管理机制。加快配套计量设施建设,完善供水计量体系,提高供水计量的透明度和精确度;完善终端管理,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2)建立健全用水价格机制。由县级农村饮水主管机构负责提出水价制定依据,商县级物价部门制定并出台水价文件。分级制定水价,农村饮水水价由各县级及以上政府根据水源归属和供水范围确定水价,具备条件的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自行确定水价;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供水水价由基础水价和阶梯水价组成,按照每月固定水量收取固定水费作为基础水价,超出固定水量部分按照用水量计量收费,可设置多个用水量等级并收取不同水费作为阶梯水价;推行差别水价,不同用水类别之间要合理分摊、公平负担水费,有一定规模的饮水工程,除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外,对工矿企业、商业等服务行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水对象的供水价格要有区别居民生活饮用水价格,定价原则按成本加利润考虑。

  (3)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对边、远、贫地区,特别是贫困人口实施水费精准补贴,确保工程良性运行,群众持续受益。

  (三)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

  20.饮用水源保护。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按照要求,针对饮用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建立水源巡视制度,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

  21.供水单位水质保障。配套完善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确保工程正常运行。要高度重视适宜农村供水净化和消毒技术及设备的选择,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总结形成适宜当地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和消毒技术模式。要求:日供水规模200m3以上工程要按标准要求设计、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备;日供水规模200m3以下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要按要求进行消毒。

  22.水质检测监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水质检测工作。按照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及水利厅《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指标及检测频次实施意见》要求,开展定期水质检测、水质巡测及水质抽检,实现水质检测全覆盖,并对水质不达标工程采取水质处理和消毒处理等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可靠。

  (四)应急预案

  23.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供水单位也要制定安全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对洪涝等自然灾害毁坏的农村饮水工程,要确定修复方案,落实修复或重建资金,确保供水安全。

  五、保障措施

  24.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实施主体,对本地区饮水安全负总责,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切实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要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分解任务,与有关部门、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各部门责任和部门责任人具体职责;加强考核考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细化考核目标任务,将责任制切实落实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25.加强监督检查。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制度,通过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暂停安排下一年度省以上补助资金等措施,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以后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26.加强培训宣传。针对基层技术力量薄弱和管理水平较低的实际问题,开展不同层次培训,提高基层供水单位队伍水平能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宣传推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农村饮水工作水平普遍提高。传播水与卫生健康知识,推广饮水安全、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宣传教育模式,增强农民健康意识,提高各界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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