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9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规划财务处

各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委(局)、环保局:

  现将《辽宁省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5日

 

  辽宁省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任务分工方案

  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是补齐水利短板、提升防汛抗洪和防灾减灾能力的有效举措,对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国务院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和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行动方案》,提出了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了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重点、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要求;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到“十三五”末基本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的目标,明确了落实属地管理和工作主体责任,明确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提出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等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的决策部署,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我省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各项建设任务如期完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的决策部署,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针对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和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以防洪排涝薄弱地区为重点,在继续推进各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全面落实各级责任制,集中力量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完善建设与管理机制。力争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63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基本完成17条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和104条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规划任务以及20项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任务,切实增强流域和区域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洪涝灾害损失,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二)遵循规划,突出重点。遵循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做好与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以灾害严重、人口相对集中、保护对象重要的区域为重点,对贫困地区倾斜支持,提高重点区域防洪排涝能力。

  (三)统筹兼顾,系统治理。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维,统筹流域与区域、上下游、干支流防洪建设,处理好防洪与排涝、河湖治理与保护的关系,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治理标准和方案,有序实施。

  (四)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坚持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政策,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健全小型水利设施管护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

  (五)落实责任,加强配合。落实地方属地管理和工作主体责任,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和问责制。强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协调配合,形成团结治水工作合力。

  三、基本任务

  (一)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

  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实施方案》内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下放到市,但仍保留省水利厅审查程序。各地要依据《实施方案》确定治理河段,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行洪排涝、河势控制、流域治理、沿岸取水、交通航运、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利用要求,加强有关行业和区域的统筹协调,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合理确定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标准和内容,避免重复建设和造成不利影响。我省参照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先建后补”的方式,鼓励提前开展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每条河流治理投资总规模和投资补助政策,按河流分省下达地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中央投资只能用于与防洪排涝直接相关的新建堤防、堤防加固、清淤疏浚、防渗处理、护坡护岸等建设内容,超出实施方案确定的治理范围以及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的工程投资由地方自筹解决,不得使用中央投资。由各市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组织审批和验收及建设管理。省里将筹集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视各市、县(市、区)经济状况和承担的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任务及组织实施情况,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市县自筹。省配套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提出资金建议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

  (二)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

  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实施,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各市组织审批(两市左右岸界河除外)和验收及建设管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兼顾水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加快实施中小河流综合整治。同时,以近年来特别是2016年受灾严重且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段为重点,适当增加中小河流治理范围和河段。项目资金争取中央补助55%、省补助25%、市县筹集20%。

  (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结合、工程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并重,对63座小型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尽早全面消除水库病险隐患。由各市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组织审批和验收及建设管理。对于涉及到渗透破坏的水库工程及初步设计概算总额超过相关规定额度的除险加固项目,由省水利厅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算进行复核。项目资金争取中央补助55%、省补助25%、市县筹集20%。

  (四)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继续加快推进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等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完成20项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增强基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组织动员能力。项目资金争取中央补助55%、省补助25%、市县筹集20%。

  四、责任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对于纳入全国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项目,会同水利部门统筹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及时下达,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监督稽察。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确定的筹资比例安排资金,审核省水利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

  (三)省水利厅。加强对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和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等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推进,督促各市加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强化前期监管,加强技术审查,优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审批,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做好项目储备。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向国家争取对我省补助资金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达省投资计划及提前实施项目计划。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开展稽察、审计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督促限期整改;指导、督促各市加强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指导、督促各市加强相关项目的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项目建成后督促各市及时组织验收;建立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工作月报制度,定期公布建设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市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四)省国土厅。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同级立项同级审批原则,随项目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将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同步下放到市级国土部门,并按相关要求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对该类项目审批时间给予一定的优先权;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五)省住建厅。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随项目立项审批权限下放,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不含跨市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级规划部门审批,并按相关要求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对该类项目审批时间给予一定的优先权。

  (六)省环保厅。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同级立项同级审批原则,随项目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将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同步下放到市级环保部门,并按相关要求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对该类项目审批时间给予一定的优先权,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确定环评文件类型,加强指导。

  (七)各市

  1.对本行政区域内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工作负总责。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在2020年底前如期完成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和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任务。并将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和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纳入河长制及各级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各市要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市、县(市、区)两级主体责任,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前期工作编制和审批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确保省以上投资和市、县(市、区)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资金管理。按照《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开工条件的通知》(水建管〔2017〕177号)文件,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的项目开展施工准备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项目,参照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先建后补”的方式,先行开展项目建设。同时,加快并简化开工前相关审批事项,尽早开工。

  2.建立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规计〔2017〕182号)要求,实行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逐项落实行政和建设管理责任人。对责任主体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加强对前期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建设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的方式,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针对各个环节,明确前期工作行政和技术责任人,落实经费,确保前期工作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同时,要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统筹推进项目实施。

  4.落实自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证地方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中央资金主要用于和防洪排涝直接相关的新建堤防、堤防加固、清淤疏浚、防渗处理、护坡护岸等主体工程建设,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5.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6.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防止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重点落实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做好病险水库安全度汛工作,严格执行汛期限制运用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空库迎汛,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7.确保完成建设任务。按照《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规计〔2017〕182号)和全省河长制考核等要求,确保按国家统一部署如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8.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地区也要强化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绩效评价、质量考核、审计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