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省辽河凌河管理局,省水资源管理集团: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绩效考评工作的要求,围绕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省水利厅制定了《2018年省水利厅“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省水利厅“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2018年全省水利工作目标任务落到位、干到位,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各市、省直部门实绩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绩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0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五大发展战略”,有力有序有效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确保完成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好水利支持。
二、考核省政府部门
(一)考核范围
考核单位:省政府
考核对象:承担专项行动、国务院、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指标任务、共性指标任务的责任单位(部门)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权重
省政府部门综合考评得分=指标考核得分*70%+综合评价得分*30%+加分+减分,现以省政府部门综合考评得分满分100分计算,各组成部分权重如下:
1.指标考核。指标考核满分70分,由3部分组成:包括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党建指标。
(1)个性指标。由6部分组成,分别是专项行动180项任务完成情况、国务院、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工作要点落实情况、指示批示落实情况、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等。我厅承担任务如下:
一是专项行动任务9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农水处负责)、开展实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农水局负责)、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防办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水局负责)、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50万亩(农水处负责)、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建管处负责)、推进河长制(河库处负责)、推进干部作风转变(机关党委牵头负责)、推进辽河、凌河保护区自然封育和退耕(林)还河工作(辽河凌河管理局负责)。
二是国务院、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3项:加强地下水保护和修复(水资源处负责)、完成水利在建投资规模任务(规计处负责)、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保局负责),其中,与专项行动重复的任务,纳入专项行动考核。
三是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工作要点落实情况、指示批示落实情况、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等,以上4项任务由省政府督查室根据每月工作开展情况制定。
(2)共性指标。由9部分组成,分别为脱贫攻坚、安全生产、营商环境建设、依法行政、综合治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保密安全、公文文稿质量与办理效率。
(3)党建指标。直接将省直工委考评结果加权后使用。
2.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满分30分,由省领导评价、省政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价、各市政府评价3部分组成。
3.加分及减分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性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单项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累计不超过0.4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表扬的每次加0.3分,累计不超过0.6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综合性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5分;单项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1分,累计不超过0.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批示表扬的每次加0.2分,累计不超过0.4分。
(3)积极争取国家资金、项目、政策支持,最多的部门加2分,其他部门按比例加分。
(4)创新工作以国家或部委文件形式在全国推广的每次加0.5分。
(5)部门综合性工作或单项工作在全国系统中排名前五得每次分别加0.5分、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以上所有加分项,累计不超过3分。
(三)考核方式及流程
1.过程考核
(1)考核系统填报。承担专项行动、国务院、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指标任务的责任单位(部门),要在序时节点前,依据节点考核内容及标准将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系统并提交,同时将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的证明材料目录及纸版材料报送至厅办公室。提交视为主要负责人已审签同意。
(2)督查督办。厅办公室在收到省政府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工作要点落实情况、指示批示落实情况、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办单后,要在第一时间分解任务至各责任单位(部门);各责任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的督办内容反馈至厅办公室。
2.年终考评。承担专项行动、国务院、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指标任务、共性指标任务的责任单位(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前,依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将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系统并提交,同时将经分管厅长签字后的证明材料目录及纸版材料报送至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在收到所有证明材料(目录)后,统一提交。
二、考核各市政府
(一)考核范围
考核单位:建管处、农水处、河库处、防办、江河局、农水局
考核对象:各市政府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权重
重点围绕专项行动180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我厅共承担9项考核任务,包括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农水处负责)、实施流域2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重点段治理(江河局负责)、开展实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农水局负责)、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防办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水局负责)、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50万亩(农水处负责)、推进大雅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建管处负责)、推进猴山工程建设(建管处负责)、推进河长制(河库处负责)。
(三)考核方式及流程
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部门)要在节点及年度时限前,指导、提醒有关市按时上传正确的证明材料,同时要在上传时限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证明材料。对各市的评价要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拉开档次。
三、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压实责任。承担任务的单位(部门)的一把手作为该项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抓好考核指标的上传、审核等工作,要亲自审签本单位(部门)反馈的督查考核材料。所有涉及督查考核的材料,均需要分管厅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审签,工作人员要以电话等方式请示领导同意,备注后反馈,并在第一时间补签。
(二)建立信息周报送机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专项行动任务指标,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好机制;建立专项行动周报送机制,承担专项行动任务的单位,要于每周二下班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推进措施报送至厅办公室。
(三)提高效率。各责任单位(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相关材料,切勿人为制造急件。各地、各单位(部门)要在节点时限前将经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上传至考核系统,各责任单位(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各市上传的证明材料。系统网址为http://218.60.150.2:8080,请各责任单位(部门)按照《辽宁省重点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已上传至“厅直单位办公室”QQ群)开展上传及审核工作。
(四)保证质量。一是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照评分细则,保证督查督办事项要素齐全,避免出现因材料质量不高导致扣分情况。二是要认真组织开展系统填报工作,按照填报规范标准的要求,填写工作进展或上传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选取有权威效力,能够客观、全面反映工作完成的文件、照片、统计报表、音频、视频等,足以佐证工作进展或完成状态;责任主体为地方的工作,证明材料中一定要体现省水利厅在该项任务中所承担的工作;一个节点需要多个证明材料的,要按照重要程度进行排序上传;证明材料的生成时间一定要在当前节点考核周期范围内,过早生成将按弄虚造假处理。三是指标“提交”后无法修改证明材料,各单位(部门)要切实避免因误传、漏传等操作失误而导致扣分的情况。
(五)加强沟通。要建立健全单位(部门)内部沟通协调机制,指定联络员传达各项督查考核事宜。该联络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向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传达各个阶段的工作安排、要求及注意事项等;要建立本单位(部门)内部应急机制,如因特殊情况,该联络员或具体工作人员无法传达或操作,要保证信息通达,并按时按要求完成有关工作,避免出现只交接、交办任务,而不交待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针对督查考核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责任单位(部门)要及时与督查室(绩效办)电话或书面沟通,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并将协商结果告知厅办公室。
(六)加强管理。专项行动(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评先选优挂钩、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挂钩;过程及年度扣分情况、责任制落实、周报送机制建立、督查及考核材料反馈时间与质量等,直接作为本年度厅内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