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要求严格执行中编办〈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3〕197号文件规定的建议》(第011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厅办公室

徐凤明、汪向臣、张岩、王立才、孙荣祥代表

  你们提出的《要求严格执行中编办〈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3〕197号文件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的规定,地热水、矿泉水属于水资源,直接取用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2.《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197号)等部门文件发布后,2009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3号)下发,明确规定:“按照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行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并按期足额缴纳水资源费”;2011年省人大修订并发布了《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地下水资源包含地热水、矿泉水,对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鉴于上述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于部门文件发布,并明确规定了地热水、矿泉水必须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此,在辽宁省应当按照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盖州市开采地热水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执行。盖州市双台镇部分企业开采地热水却一直不办理取水许可证、不缴纳水资源费,属于非法取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必须予以处罚,因此,必须按照辽宁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4.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为了不增加取水人的负担,目前已经取消取水许可证年审,只有日常监督管理,所以不存在免费办理取水许可证年检手续和不年检不办理采矿证问题。

  综上,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不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问题,是依法进行水资源管理,只要取水人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对取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保证“温泉小镇”发挥应有的特色。

  感谢你们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水利厅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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