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存仁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加大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多年以来,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仅“十二五”期间,我省就完成水利工程建设投资844亿元,比“十一五”增加132%,促进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增强了农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但是,由于我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较多,运行维护资金不足,代表们提到的河道淤积妨碍生产、水体污染严重、灌溉设施年久失修等均属于欠账范畴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此,我厅近年来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推行河长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2月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河长制的建立是对传统河流生态治理与管护的重大突破,河长制的实施将在恢复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实现质的飞跃。
二、开展河道垃圾专项清理行动
2016年以来,我省已连续两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河道内垃圾清理专项活动。2016年共清理河道垃圾225.6万立方米,2017年已累计清理河道垃圾约90万立方米。通过专项清理行动,加强了河流生态环境保护,河道两岸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同时,我省作为国家首批8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试点省之一,2010年开始共申请中央环保补助资金15亿元、省补助资金11.2亿元,实施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等工程。今年计划整治400个行政村,重点对农村环境突出的地区和问题进行整治,为加快推进宜居乡村建设提供保障。
三、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是“十二五”期间,我省严格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二是建立我省全国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强化水功能区达标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三是对我省180个全国重要水功能区实行检测,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我省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68.7%,比2011年提高12.3个百分点。
四、持续开展灌溉设施工程建设
一是全面完成“千万亩节水灌溉”工程。2011-2016年,全省共发展管灌248万亩、喷灌73万亩、滴灌679万亩,累计投入省以上补助资金74.68亿元。通过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工程,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得到有效提升。项目建成运行后,良好的节水灌溉条件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为各级政府和受益农民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农业生产方式逐步由粗放的“大水漫灌”转变为节水高效灌溉,减少了对地下水资源的无序利用,对干旱地区生态环境改善有重要作用。在近几年辽宁遭受严重干旱的不利情况下,节水灌溉工程发挥了重要的抗旱保产作用,为全省粮食生产“十三连丰”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是重点实施水田节水改造项目。2015年开始,利用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3.45亿元,实施水田节水改造19.19万亩,重点用于水田灌区配套水源及渠首、渠系建筑物、量测设施、渠道衬砌等工程建设。通过实施水田节水改造,极大的提高项目区末级渠系输供水效率,有效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是加快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1998年以来,我省先后对东港、营口等9处大型灌区进行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下达投资计划16.41亿元。截至2016年,共新增、恢复灌溉面积22万亩,改善灌溉面积345万亩,增加节水能力4.1亿立方米,提高粮食生产能力31万吨。
五、进一步强化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运行管理。
一是不断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我省现有基层水利服务站905个,乡镇水利员2875人、村级水管员9907人、小型水库库管员1372人。从2013年开始,省财政从中央投资和省级预算安排中,平均每年安排2亿多元资金用于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安排近8000万元用于水管员、库管员的工资补助。
二是完善政策制度建设。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工程运行管护提供了政策保障。截至目前,全省已有34.6万处农村水利工程建立了资产登记档案,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管护主体,落实了管护责任。
2016年7月,《农田水利条例》正式施行,我厅正组织编制省级相关配套细则和办法。同时,由省环保厅编制的《辽宁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初稿)》已经上报省人大,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农村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
三是依托试点,推进改革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选取重点区域,推进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先建后补”试点工作,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及维护方面探索新举措,总结示范经验后在全省推广实施,确保农田水利设施长久发挥效益。
四是积极争取资金,确保稳定投入。2011年以来,我省各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共计54.76亿元,受社会经济特别是建筑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2013年后土地出让收益呈逐年递减态势,用于农村水利建设资金也随之不断减少。同时,2016年6月取消了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今年4月1日开始停止征收河道修建维护费、采砂出让借款,水利非税收入来源不断减少。在此背景下,我厅将积极争取国家部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同时,沟通协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由省级财力填补短收,适当加大省级财力投入力度,确保在历年农村水利投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
五是放管结合,强化审计监督。按照国家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我省农村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招投标及验收等工作权限已交由市、县负责。同时,依据财政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有关内容,明确了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和支出主体为县级政府。目前,我省在组织建设大型喷灌、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等项目时,实行政府采购确定供货单位下步计划扩大、完善采购目录,并逐步探索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同时,为加大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加快实施进度,确保资金及时发挥效益,省水利厅每年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部分市、县开展水利资金专项审计,重点为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及建后管护等有关情况,每三年实现全覆盖。
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将持续加大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补齐水利保障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短板,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感谢各位代表对我省水利工作特别是农村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给我们提出好建议,提供好信息。
辽宁省水利厅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