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英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桓仁回龙水库水环境功能区划变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水功能区保护工作,为了实现保护与发展并重的问题,2016年省水利厅联合省环保厅开展了全省水功能区划调整工作,在充分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水功能区区划标准要求,对我省水功能区划及水质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拟将桓仁回龙水库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调整为Ⅲ类。
桓仁回龙水库水功能区属于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按照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提出局部调整建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省水利厅将按照办法要求,会同省环保厅积极组织编制我省的水功能区调整建议,按程序向国家申请报批。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2016年,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法〔2016〕160号),将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纳入到省政府的重要日程。按文件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分工明确,协同合作,必将逐渐扭转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经济发展受损的地区得不到有效补偿的局面。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水利厅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