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防止水质污染加强地下水管理的建议》(第160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厅办公室

侯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防止水质污染加强地下水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大力开展城区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2011年省人大修订发布了《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依据《条例》出台了《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和《规定》都规定了对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在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在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限期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实施了《全省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于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详细明确了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时限。“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6700眼,压采地下水7.32亿立方米。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十三五”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全省压采地下水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和统一部署,接下来将对列入“十三五”期间封闭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限期封闭,对盗采地下水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2.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城市供水条例》,目前正在立法论证阶段,此条例对偷水等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一) 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二) 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三) 擅自将供水管线与其它管线相连接;(四) 盗用或者转供城镇供水;(五)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六)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加装水泵抽水;(七) 其他危害供水安全和盗窃自来水资源的行为。有以上用水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经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用水时间计算。对私连、乱接用户管线造成水质等其它危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相应民事及法律责任”。

  3.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城市供水“十三五”规划》,要求各地有计划地对老旧管网进行更换和改造,“十三五”期间计划更换和改造老旧管网8000公里。分别委托国家水质监测网沈阳站和大连站、抚顺富泽水质检测中心,对省内各供水企业水质指标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指标进行监控。

  4.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辽宁省再生水管理办法》。实施政策引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的发展思路,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集中利用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污水再生利用。

  综上,随着《条例》、《规定》及《辽宁省城市供水条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我省各部门正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地下水和城市管网供水的管理,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水利厅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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