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度调整水源地所在地区水资源费缴纳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高了公共管网供水区和地表水工程供水区内具备替代条件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及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通知》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仅涉及地下水,抚顺市供水企业取水水源是大伙房水库和地表水,本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不增加供水企业水资源费缴纳额度,无需调整水资源费缴纳政策。
供水企业现行水价中已包括了水资源费等因素,今后省政府在指导各地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会将水资源费上涨因素纳入供水成本。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水利厅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