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关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情况
党的十九大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了党和国家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您反映的大伙房水源生态保护及附带的相关问题,既有代表性,更有普遍性,是当前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的工作范畴。为加强大伙房水源地的保护工作,2013年11月,省政府组建了辽宁省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大伙房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2014年9月,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台了《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水源地保护等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2016年2月,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协调机制已基本建立健全,省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挂靠省环保厅调整为设在省环保厅,以进一步加强对大伙房水源地的保护工作。过去几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积极主动作为,认真布局项目,努力保障投入,在支持保护区经济发展和生态改善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有关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情况
早在2007年,我省就已开展了有关生态补偿体制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辽政发〔2007〕44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东部生态重点地区实施财政补偿。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印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走出一条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步推进的双赢之路,又先后组织研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建立了以纵向补偿为基础,多种鼓励支持方式并存的保护补偿机制。一是为加快推进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工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0号)。二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7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规划〔2017〕893号),进一步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优化调整了支持范围,加大了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支持生态补偿资金切块下达到县,由县级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支出,为生态保护地区政府巩固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创造了条件。三是2017年4月,省政府制定印发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其中第十条规定“跨市断面上游市政府缴纳的补偿资金作为直接补偿金,用于补偿给相应断面的下游市政府,其余断面缴纳的资金作为省统筹补偿金。省统筹补偿金优先用于对入省断面的超标补偿,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河流水质全部达标地区及河流水质改善程度较大地区的奖励”。四是自2016年以来,财政部和环保部在中央财政预算层面设立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建立和实施了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各级政府都可以依托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储备库平台,申请有关水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支持。
三、有关建议的具体落实意见
一是关于7个受水城市水费返还补贴问题,涉及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工作,有关补偿政策和补偿模式等事宜仍处在研究阶段,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相关工作。
二是关于农业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资金、政策扶持问题,以及退耕户、移民户的后续扶持问题。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制定出台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河道内退耕封育补偿、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设立了相关专项补助资金渠道,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通过制定中长期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和实施年度计划等方式,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深入落实。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大伙房水源地保护,以及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历来都十分重视,在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宏观政策研究制定等多方面,都给予了大力的扶持和倾斜。下一步,省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水源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随着国家和省有关水源保护及生态补偿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按照规定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等支持力度。其中,省水利厅也将立足行业特点和优势,积极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和保护区地方政府,努力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利保障。同时,建议抚顺市等大伙房水源保护区涉及的地方政府,积极跟踪关注我省有关水源地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进展情况,理解吃透国家和省有关生态补偿等政策措施,认真谋划水源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顶层设计,深入研究有关行业的发展方向和规划布局,主动争取上级政府和部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水利厅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