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受水区对水源地保护区进行生态反哺机制的建议》(第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了党和国家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早在2007年,省政府就已开展了有关生态补偿体制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辽政发〔2007〕44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东部生态重点地区实施财政补偿。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印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走出一条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步推进的双赢之路,又先后组织研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建立了以纵向补偿为基础,多种鼓励支持方式并存的保护补偿机制。一是为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0号)。二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7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规划〔2017〕893号),进一步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优化调整了支持范围,加大了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支付力度。其中,当年下达盖州市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碧流河水库)生态补偿资金1017万元(同比增长10.2%)。同时,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全部切块下达到县,由县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支出,有效提高了生态保护地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三是2017年4月,省政府制定印发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其中第十条规定“跨市断面上游市政府缴纳的补偿资金作为直接补偿金,用于补偿给相应断面的下游市政府,其余断面缴纳的资金作为省统筹补偿金。省统筹补偿金优先用于对入省断面的超标补偿,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河流水质全部达标地区及河流水质改善程度较大地区的奖励”。四是针对您建议中提到的碧流河供水与保护事宜,早在2002年我省就已探索性地开展了水资源的保护和补偿工作,由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碧流河水库上游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辽水合〔2002〕11号),明确每年由省财政、大连市(120万元)和营口市共同筹措资金230万元,专项用于碧流河上游的水土保持治理工作,其中每年安排盖州市190万元。在此基础上,2015年省水利厅又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碧流河水库上游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规划(2015—2024年)》,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碧流河流域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目标和任务,为进一步做好碧流河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提供了规划依据和行业支撑。
另外,自2016年以来,财政部和环保部在中央财政预算层面设立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建立和实施了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各级政府特别是盖州市,可以依托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储备库平台,申请有关水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支持。
省水利厅历来关注盖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利事业发展等各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下阶段我厅重点工作,一是结合我省有关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和政策贯彻要求,积极配合新的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落实好具体任务;二是立足水利行业职责和特点,一如既往的支持盖州地区水利事业发展,努力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安全、可靠的水利支撑和保障。同时,也建议盖州市政府积极跟踪关注我省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理解吃透相关的补偿政策措施,主动争取上级政府和部门的理解,以及政策和资金等全方位支持。
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水利厅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