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制定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20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厅办公室

武显东等代表:

  现就您和其他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 <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的议案》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截至2019年底,全省建成水库779座,水闸6777座,泵站3212座,水电站192座;建成河道堤防2.02万公里,其中7条主要江河堤防长2316公里;正在实施由北中南三线组成的“东水济辽”水资源配置工程,实现9个流域、40座大中型水库、7条主要江河、地表水与地下水连通联调及优化配置,基本解决我省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等重大问题,初步建成了比较完善的水利工程体系,在防洪、供水、农田水利、水能资源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2002年以来,以《水法》为核心,我省制定出台了多部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内容涉及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洪、河道管理、水文、水土保持、农村水利等多个方面,基本建立起地方性水法规体系,但在水利工程整体管理方面尚存在着立法空白。随着水利工程进入运行管护的关键时期,水利工程管理中如管理体制机制不理顺、责任主体不明晰、管理和保护范围不明确、管理经费不落实、执法依据不充分、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都凸显出来,这些问题给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带来很大的困难,如不尽快通过立法给予解决,不仅现有工程难以管好用好发挥应有的效益,而且会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将“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及时体现于地方立法之中,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保护,提升我省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有必要在总结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促使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

  目前,全国已经有云南、重庆、江苏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立法有完备的经验可以借鉴。此外,我省曾经开展水利普查工作,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已摸清,管护的重点已经明确。2019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将《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列为立法论证项目。经过充分论证,水利工程管理立法时机已基本成熟。

  二、《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立法推进情况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省水利厅起草了《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初稿。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借鉴云南、重庆、浙江、广东等省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6章33条,主要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工程建设、工程保护、工程运行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省人大农委提前介入,赴抚顺、本溪等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由市、县水利(水务)局、工程管理单位、乡(镇)等不同层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程建设、运行和保护,从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落实责任、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条例(草案)》现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1.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为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和质量,《条例草案》规定:一是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科学安排工期;对违法干涉建设工期的行为,建设、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二是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合同文件等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三是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2.强化水利工程保护措施。为确保水利工程自身的安全及运行,防止不合理的行为对水利工程造成危害,《条例(草案)》规定,水利工程应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明确了水库(水电站)、堤防、输水管道(隧洞)、灌排渠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条例(草案)》还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主体予以明确,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规定了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拆除、损毁水利工程设施;禁止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禁止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和警示标志。

  3.明确工程管护责任主体。《条例(草案)》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工程管理单位;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库以外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个人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条例(草案)》还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条例(草案)》强调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明确其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应当责成建设、施工和水利工程管理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管理制度。

  综上,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省水利厅将会同其他部门一起,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对《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内容加以修改完善,力争早日出台,将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有法可依。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水利厅

                                                         2020年7月25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