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通过河长制促进汛情管控实效化的建议》(第601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厅办公室

关素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河长制促进汛情管控实效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河长湖长复核更新情况

  省河长制办公室始终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并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深入实施河长湖长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体现在“两个全覆盖”:

  1.实现江河湖库、大小河湖全覆盖。将全省3565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河流和7254条村屯房前屋后有治理保护任务的微小河沟,4个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和315个村屯房前屋后有治理保护任务的微小湖塘、766座水库、189座水电站全部纳入了河湖长制工作范畴,公布了河流名录,绘制了全省河流水系结构图和主要河流干支关系拓扑图,强化基础资料的完整性。

  3.实现河长湖长信息全覆盖。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管理权限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将全省国土空间划分为8个流域片区,由8位副省级领导担任流域片区河长,并兼任本流域片区内跨省、跨市河流和市际以上界河、省属大型水库、水电站的省级河长、库长、站长。比照省级河长设置原则,全面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实现“每条河流都有河长”的目标。目前,全省共设立总河长、河长2万余人。设立更新河长信息公示牌1.4万个,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在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建立河湖长制。省河长制办公室每年都组织河长湖长及其负责河湖信息复核更新工作,并对河长湖长信息进行抽查。2020年3月4日,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集中复核完善河长湖长信息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逐一排查本地区内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水电站的河长、湖长、库长、站长设置情况,确保每条河流(河段)、每个湖泊、每座水库和水电站都有河长湖长。对河长湖长信息发生变化的,做好信息更新工作。”2020年6月11日,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河长制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将“河长湖长组织体系情况,河长湖长公示牌设立情况;河长制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职责落实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发现问题以“一市一单”形式反馈各地并督促整改。在工作中,坚持河长湖长出现职位变动,原则上由副总河长兼任该河的河长;副总河长出现职位变动,原则上由总河长兼任。

  通过以上措施,有效解决了因河长湖长轮岗、换岗而存在的河长缺岗、漏岗现象,排除河长制因人员缺失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河长湖长防汛工作落实及河湖垃圾清理情况

  (一)实行省级河湖长包流域防汛工作机制。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7月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防汛五级包保责任制和省级领导防汛双包责任制的通知》(辽委办传发﹝2020﹞38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强化防汛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进行部署。我省实施“省级领导包市、市级领导包县(市、区)、县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级领导包村(社区)、村级领导包组包户”五级包保责任制和“省级领导包市、省级河湖长包流域”防汛双包责任制。

  从今年应对强降雨和台风的效果看,我省目前推行的防汛工作“五级包保”和“双包”责任制,较好地推动了汛情防控与河长制的有机结合。防汛期间,全省各流域河长深入所负责流域指导检查本流域防汛工作,在防汛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了灾害损失。

  (二)组织开展河湖垃圾清理专项行动。

  2020年3月25日,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垃圾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河长办﹝2020﹞12号),就全省范围内开展河湖垃圾清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的原则,对辖区内河湖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河湖管理范围内积存垃圾的位置、数量、类型等。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工作步骤、职责分工、时间节点、治理及保障措施等,明确市、县、乡、村各级责任人,重点清理整治河湖漂浮垃圾、岸线积存垃圾,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河湖管理范围内整洁无垃圾。湖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共清理河湖垃圾168万立方米,有效解决河湖“脏乱差”问题。

  三、规范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情况

  结合我省河长湖长制工作实际问题和需求,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了《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范我省河长湖长制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河长湖长的职责和义务,提高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意识。

  1.明确总河长职责。一是河长湖长的基本职责,在于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各级河长能否严格履职,关系着河长湖长制是否能有效落实和有力推进。二是《条例》规定了省、市、县总河长、河长以及乡级、村级河长各自需要履行的职责,做到了总河长、河长的职权法定,能有效地促使总河长、河长依法履职尽责。三是将河长巡河制度及频次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督促各级河长通过巡河方式发现问题,并有效加以解决。

  2.明确监督考核机制。一是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表彰先进,通报落后。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三是规定了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总河长应当及时约谈本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总河长;河长应当及时约谈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河长。四是规定了乡级以上河长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河湖巡查,或者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河长湖长制条例立法,确立的是工作制度和规则,明确的是领导职责和义务,强调的是方向和原则,约束手段是考核和问责。通过立法,将河长湖长制这种全新的河流、湖泊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实现了政策的法治化。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结合本提案建议,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方针,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为目标,以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持续深入实施河湖长制,落实防汛工作“五级包保”和“双包”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河流湖泊管理和生态建设,保障河湖安澜,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更美的“幸福河”,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建设美丽幸福新辽宁提供环境资源保障。

                                                       辽宁省水利厅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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