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提升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实效的建议》(1421337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9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办公室

张艳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提升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实效的建议》收悉,经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要求和水利部工作部署,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全省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相继出台《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完善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印发《关于全面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实行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评价制度,严格把好方案质量关。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试行)〉的通知》,加强对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管理。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强化对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力度。

  2.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与案卷评查。组织开展各市、县(市、区)审批的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和审批程序抽查工作,提出方案质量问题处理意见,将抽查结果通告各市,推动相关单位责任落实。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案卷抽查,规范各地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案卷归档工作。

  3.常态化开展遥感监管。2020年以来,常态化开展遥感监管工作,实现全省遥感监管全覆盖,极大提升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批先建、未批先弃等违法违规项目的查处能力和效率,全省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数量大幅提升,提高了水土保持执法工作的严肃性,真正将生态保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树立了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工作的良好形象,为全社会共同参与水土流失防治、水土保持监督提供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4.开展水土保持监管履职督查工作。每年对全省14个市及沈抚示范区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管履职督查工作,形成“一市一单”督查意见,将履职督查结果纳入“大禹杯”考核,提升地方政府重视程度,推动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实现水土保持监管全覆盖、规范化、体系化。

  5.建立部门协同与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印发《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水土保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明确全省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建立省级水土保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省水利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辽宁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省水利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辽宁省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依法打击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指导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加大河湖水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保障水安全。

  二、下阶段工作打算

  下阶段在继续开展水土保持执法监督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省水利厅将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监管职责,督导生产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履行“三同时”责任并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进一步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全力推动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2.省住建厅将结合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继续深化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改革,压缩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限,精简要件。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流程,打破施工图审查区域限制,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并联办理;健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机制,强化联合验收部门联动,整合、公布验收阶段办事指南、事项清单及工作流程。

  3.省水利厅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全面做好全省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人:吴帅

  联系电话:18802404937

  辽宁省水利厅

  2024年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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