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对民族自治县水资源费使用方面给予倾斜的建议》(第017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厅办公室

周旭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民族自治县水资源费使用方面给予倾斜的建议》(第017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省民族自治县水资源费征收政策情况

  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规定“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缴入县级国库”,“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制定印发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规定“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依据上述法规和我省实际,2009年8月21日,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银行共同转发了国家3部委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财非〔2009〕546号),明确规定“县级征收(包括委托部分)的水资源费,分别按照10%、25%、5%的比例缴入中央、省级、市级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县级国库;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县和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0%的比例缴入中央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县级国库”。

  根据2015至2017年统计数据,清原县和新宾县共累计征收水资源费975万元,其中上缴中央97.5万元,县级留成877.5万元。

  二、近年来支持两县水利建设情况

  清原和新宾2个满族自治县位于我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大伙房水库上游,水利条件优越、资源丰富,水利设施建设和水资源保护等任务繁重、需求巨大。省水利厅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在项目规划安排和资金补助投入等方面,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利保障。

  2015至2017年,统筹中央和省级水资源费等各类水利资金,累计安排两县省以上水利资金3.70亿元(新宾1.70亿元、清原2.0亿元),支持两县实施了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农田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等水利专项建设,工程和资金效益显著。

  三、下步安排与建议

  省水利厅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政策,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努力争取提高中央和省级水资源费留成部分对下转移支付水平,一如既往地支持清原、新宾等民族自治地区的水利事业发展,力争做到规划优先布局、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优先保障。同时,建议抚顺市及清原县、新宾县政府,一是认真谋划地区水利发展,主动做好区域水利发展的顶层设计,积极争取项目纳入国家和省有关水利规划;二是积极跟踪国家水资源费税改革进程,深入到改革成功省份开展相关调研工作,超前谋划本地区费税改革工作方案和各项准备工作,努力推动地区水资源费(税)征收工作,在费税改革政策落实后取得质的飞跃,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水利事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三是学深吃透我省有关生态补偿机制政策和措施,在积极落实各级财政有关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同时,积极参与我省有关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和政策制定,全力争取地区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权益。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水利厅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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