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为了加速推进全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进程,全面提升我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及依据
1.主要原则
(1)水土保持工程按投资渠道分为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市(县)级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2)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集中治理、连续治理和“先治上、后治下,先治坡、后治沟”的原则;
(3)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以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为主体的项目责任主体制、建后管护责任确认制,按规定要实行招投标的,应落实招投标制。国家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还应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公示制、资金使用审计制,推行群众投劳承诺制;
(4)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投入属于补助性资金。各地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落实配套资金,引导与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5)实行年度验收、竣工验收以及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6)检查及验收依据国家颁布的验收规程及质量评定规程进行。
2.主要依据
(1)《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水保〔2007〕21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3)《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
(4)《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
(5)《辽宁省省级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06〕284号)
(6)《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暂行规定》(水保〔2000〕187号);
(7)《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447-2009);
(8)《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448-2009);
(9)《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写规程》(SL449-2009);
(10)《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6-2008);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12)《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
二、前期工作管理
3.国家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群众投劳承诺制。在规划阶段,通过“一事一议”,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水土保持部门做出投劳承诺后,方可申报立项。
4.财政部审批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平方公里。由省水利厅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编制规划,并会同省财政厅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项目区所在县的水土保持部门,依据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的规划,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省水利厅审批后作为组织施工的依据;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批复的规划,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上报年度工程计划和资金补助申请。
5.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经省水利厅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6.省审批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在规划基础上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依此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项目储备库中按轻重缓急选取项目,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和水利部门;市财政、水利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末前向省财政厅、市水利厅联合上报下一年度的计划申请;省水利厅根据省财政当年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使用重点,以及市财政和水利部门联合申报的年度计划申请,编制当年的立项计划,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分别下达资金指标和工程项目计划。
7.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8.申报国家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匹配资金和建后管护责任落实的承诺函。申报省级项目的文件,应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和建后管护责任落实的承诺函
三、资金管理
9.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各地可在省级建设投资中提取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楼堂馆所建设等,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
10.财政部立项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用于规划治理区内的坡改梯、小型水保工程以及营造水保林草和经果林等项目补助支出。主要包括:
(1)材料费:购买水泥、钢材、石材、砂石料、预制构件、炸药等费用;
(2)设备费:小型灌排设备、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购置费;
(3)机械施工费:施工机械租赁费、台班费;
(4)种子苗木费:营造水保林、经果林,种草及封禁治理中补植补种所需的苗木、种子费用;
(5)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苗圃土地平整、大棚、配套水利设施、配电设施费用
(6)封禁治理费:设置围栏、封禁标志牌以及雇佣管护人员费用。
11.省立项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荒坡、坡耕地、沟道、生态修复区建设等治理措施所需的材料、燃料、种子、苗木、运输、技工费及必要的简易施工工具购置等。
四、建设管理
12.省水土保持部门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报请省水利厅批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初审国家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负责对全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指导与督查,并进行检查和验收。
13.市级水土保持部门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报省水利厅备案;会同同级财政或发展改革委汇总并上报所辖区域的国家级、省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参与相关的国家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初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域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辖区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及建后管护的检查与指导;负责市县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验收。
14.县级水土保持部门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计划申请;组织编报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项目所在乡镇做出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和落实建后管护责任的承诺;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做好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施工过程及监理过程的监督与管理;进行阶段、年度及竣工的自查自验,并提交相应的自查或自验报告;组织实施工程建后的管护工作;根据需要确定项目法人。
15.各级水土保持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6.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种苗等重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投资50万元以上的塘坝工程,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或材料供货单位。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工程,应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数量、质量及工期。
17.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土保持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承担
18.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在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准后,具备条件的(计划文件下达、监理部门到位、管护责任落实)可开工建设。
19.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建设内容,并达到《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的标准。
20.国家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前和竣工自验后的公示制。
工程正式开工前,由项目责任主体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治理任务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在项目建设地点显要位置以公告牌形式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责任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建设工期,中央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诉数量,分项措施资金补助标准等。
工程竣工自验后,由项目责任主体根据自验结果,将完成的各项措施的工程数量、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群众投劳数量、群众补助兑现情况、工程管护责任单位(人)等主要内容以标志碑的形式公示。
21.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效益。
22.县级水土保持部门应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做好国家级工程典型小流域治理效益的监测。
23.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应建立所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治理成效、管护制度等在内的图文资料数据库。
五、检查验收
24.省、市水土保持部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工程质量没有达到要求、资金使用出现违纪、管护责任不落实或治理成果遭到严重破坏的,要削减或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工程投资。
25.在县级水土保持部门自验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水土保持部门参加,分别对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批复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年度验收。
县级自验要对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斑逐项、逐块进行,并提交自验报告。自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2)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
(3)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要求;
(4)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6)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26.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在省水水土保持部门复验的基础上,分别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财政部批复的水土保持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复验和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县级水土保持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建设竣工自验报告;
(2)监理报告;
(3)项目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4)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5)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有关文件。
27.省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由省水土保持部门会同相关的市级水土保持部门进行。完成治理任务少于省下达计划80%的、总体工程质量未达到部颁标准的、建后未办理管护责任移交的、发现资金使用违纪的,均不得通过验收。
28.市(县)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水土保持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省水土保持部门对验收结果按不少于15%的比例进行抽验。
29.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辽宁省水利厅
201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