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7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各单位从业行为,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对加强我省今后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的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国家及辽宁省投资的新建、续建和已建的各类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管理。市、县级投资的新建、续建和已建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负总责,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等单位依法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负责。水土保持工程各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实行终身责任制。

  3、建设程序

  各类水土保持工程应参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坚持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4、质量要求

  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各阶段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实行从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到检查验收全过程管理体制。

  5、设计阶段

  中央补助的水土保持项目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组成。

  其他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质量管理制度

  为保证水土保持工程质量,依据水土保持工程规模和类型,应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公示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投劳承诺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效益监测、科技推广。

  7、投资机制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承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投资,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同时,要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它资金投入工程建设。避免因投资不足影响工程质量。

  8、科技创新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主体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验收、谁监督”的原则,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承担质量监督具体工作的监督机构。

  2、监督机构职责

  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实施;

  制定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承担有关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工作;

  参加水土保持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组织或参与水土保持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受理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3、监督管理人员条件

  熟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控制标准;

  坚持原则,秉公履责,公正执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监督方式和内容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设立现场机构,派驻人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从业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复核;

  对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从业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③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④加强水土保持工程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从项目前期、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到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全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

  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审查审批

  按照规定审查审批权限,根据各类办法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工程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审查审批必须严格程序和制度。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确定

  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2、质量体系

  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3、合同管理

  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出明确规定。

  4、制定落实相关制度

  明确组织管理制度。即项目公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管理制、投劳承诺制、工程管护责任制等。明确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及控制投资的监督管理等措施。

  5、档案管理

  应及时组织收集、整理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6、验收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

  7、工程运行管护

  制定水土保持单项工程维护管理方案。明确林草措施产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责任和要求。

  四、设计质量管理

  1、资质要求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设计单位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2、质量体系

  从事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

  3、作业流程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单位须依法签订设计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签订设计合同及协议等,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担水土保持工程设计任务,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压价等行为影响工程设计质量。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有勘测设计专用章、责任签字页、资质证书及图章等。

  4、质量要求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应进行现场查勘,收集和分析项目区水文气象、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社经情况及水土流失等资料,必要时需开展测量和地勘工作,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工程施工阶段应向施工现场派遣设计代表,落实设计责任,提供现场技术服务。

  5、设计变更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相关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6、质量事故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

  7、质量评定和验收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设计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五、施工质量管理

  1、资质要求

  根据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小型水土保持工程可直接组织受益群众或选择专业化的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水保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

  大型水土保持工程或有明确规定的水土保持单项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土保持工程进行转包和分包。

  2质量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技术规程、标准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3质量体系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自检,复检,抽检),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4、施工程序控制

  ①做好施工组织设计

  1)编制施工方案

  包括施工准备、施工部署、各项工程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

  2)绘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进度图。

  4)做好施工现场供应

  包括有关劳力、施工机具、建筑安装材料、施工用水、电、动力及运输、仓储设施等建设工程的需要量及其供应与解决办法。

  5)编制确保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②做好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应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

  2)施工单位应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

  3)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③及时整理、归档各类施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月报告和有关资料。

  ④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整理并移交有关资料。

  ⑤若发生水土保持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⑥水土保持工程竣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档案及有关资料。

  六、监理质量管理

  1、资质要求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2、监理合同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

  3、监理人员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4、监理方法

  监理人员应对拦渣坝(墙、堤)、渠系、道路、泥石流防治及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监理人员可对造林、种草、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小型水保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进行巡视检查。

  5、监理工作程序

  ①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②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监理工作人员。

  ③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④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⑤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⑥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⑦实施监理工作。

  ⑧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和有关档案资料。

  ⑨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整理并移交有关资料。

  ⑩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移交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备。

  6、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等,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通知承建单位不得将其运进场。

  对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建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质量事故处理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复工通知。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建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8、设计变更

  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对不影响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和工程功能的工程变更,须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9、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提出意见,监理工作报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的主要材料之一。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七、监测质量管理

  1、资质要求

  需要对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效益监测的,应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人员应持有水土保持监测上岗证。

  2、质量体系

  监测单位应在遵循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情况下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3、质量要求

  水土保持监测以小流域为单元。监测单位依据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应在项目区设置监测点,采取现场定点监测和巡测方式。定期将监测成果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报告。

  4、监测内容

  监测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应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计划。确定水土保持监测任务,明确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目标。根据各单项工程设计选定水土保持监测点。明确水土保持监测的方法、频次与要求。

  5、验收

  在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时,监测单位提供水土保持工程监测专题报告。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八、工程验收及运行管理

  1、工程验收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完成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核验。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验收部门组织验收的水土保持工程进行抽查和考核评估。

  2、运行管理

  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鉴于水土保持工程的特点,各级单位必须加强工程后期管护,及时进行工程维护、植物补植等管护措施。

  九、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管

  1、不同投资渠道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和检查验收等要求。

  2、对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应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等有关规定。

  3、对于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655号)等有关规定。

  4、对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水保【2012】358号)等有关规定。

  5、对于中央预算内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工程,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703号)

  6、对于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应严格执行辽宁省省级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06﹞28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辽水办﹝2010﹞120号)

  7、执行其他相关办法、文件规定。

  附件:各类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质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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