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水库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我省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水安监〔2011〕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13年11月19日
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水安监〔2011〕23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己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全投入,规范运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五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制度、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共13类。
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3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第六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作为企事业单位年度检验、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标准化等级管理
第七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依据《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对应评分项目的标准分值之和。
第八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根据评审得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级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
评审得分小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
第九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级、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需重新申报。
第十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一)水利部负责组织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具体工作由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承担;
(二)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具体工作由水利厅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承担;
(三)市(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每年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评,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自评和整改结果作为申报依据。
第三章评审
第十二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自评、申报、组织评审单位受理审查、开展外部评审、审定评审结果、公示公告与颁证等环节。
第十三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规定注册登记;
(三)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529-2011)实施技术管理;
(四)评审前一年以内未发生人身死亡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已按“四不放过”原则完成处理,未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五)近三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四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应按以下程序:
(一)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评定等级并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二)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达标评级申请材料,经逐级审查同意后,分别上报至组织一、二、三级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和自评报告;
(三)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的,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或说明。申请单位在接到告知1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同一单位再次提出申请其间隔时间应不少于半年。
(四)审核通过的,应通知农村水电企事业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工作;
(五)评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现场工作程序和《评审标准》在农村水电站现场打分,并在现场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六)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应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式样见附件5、6);公示有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机构由水利部认定并公布,二、三级的评审机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有10名以上所需专业技术水平且符合条件的行业评审专家。其中,水工、金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2名专家。
第十八条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专家,应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聘书,并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组成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不少于5人(一般不超过7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指定1名评审专家担任组长。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电站名单,在公告的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章整改
第二十一条经过评审不达标的农村水电站,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评审。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险情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
(五)年度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或二级的等级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应按降低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达标级别评审。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被撤销后为不达标,按照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在运行有效期内,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的,应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处理,在恢复发电后半年内提出复评申报。
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虚假或严重失实评审报告;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通知相关评审机构予以解聘,5年内不得从事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隐瞒与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负责多座农村水电站的农村水电企事业单位,可以合并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其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部分的分值按容量与得分加权平均值确定。有一座水电站存在否决项的,不得评为达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