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小型水库管护工作,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并长久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小型水库设立水库管理员(以下简称库管员)。现将《辽宁省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小型水库库管员职责及选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水供〔2013〕151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废止。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9日
辽宁省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
(试行)
为全面提高我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范小型水库报讯及日常管护工作,切实发挥库管员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如下:
一、库管员设置原则
原则上基层服务体系工作落实到位的乡镇,每座小型水库配备1名库管员,汛期增设一名临时库管员。
1.管护工作划分为非汛期和汛期两个阶段。非汛期由库管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汛期(6月1日-9月30日,以下同)必须保证2人同时上岗值守。
2.临时库管员的选用、职责、考核参照库管员的选用程序和条件执行,汛期由库管员调度管理。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已设立独立运行管理单位或配置专职管护人员,且人员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小型水库,管护工作由相应的管理单位或专职管护人员负责。大连市和其他部门管理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二、小型水库库管员的职责与条件
1.库管员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省有关水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加以宣传、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接受、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向乡镇水利站汇报管护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库工程管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2)掌握水库工程管理的基础知识,熟记本工程水位、库容等基本的特性数据,了解水库上下游、农业生产等与水库运行相关的情况。
(3)负责全年值守、检查观测及汛期水库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要坚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相结合的原则。非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两次,汛期在水库值守,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工程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向乡镇水利站或村委会报告。
(4)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库管员为小型水库的安全员,是小型水库的安全直接责任人。
(5)按上级要求做好汛期水库水情、工情、抢险、逃险、水毁等有关情况的报送工作。
(6)负责制止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上报。对权限范围内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乡镇水利站或村委会,同时配合水政监察机构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7)负责操作并维护水库的输水洞、溢洪道(或泄洪洞)闸门,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执行。
(8)负责工程水尺、雨量计、观测设施、管理房等附属设施的看护工作,定期清除杂草,保持库容库貌整洁,协助制定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并监督实施。
(9)建立水库运行管理档案,编写工程大事记。
(10)参与水库生产经营方面有关合同的制定工作。
2.库管员选用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水利工作,有责任心,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初步掌握水库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技术知识。
(2)常年居住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熟悉当地情况,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能认真履行水库工程管护职责。
(3)身体健康,满足管护工作需要,年龄不超过55周岁,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
(4)党团员、退伍军人、高中及以上毕业生、从事过水利工作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5)实行专职制度,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得兼任库管员。
(6)原则上选择水库所在村的人员,便于管理。
(7)有劣迹行为或不良记录的人员不得选用。
(8)水库承包人员不得选用。
三、库管员选用程序
库管员的选用由乡镇水利站在水库所在行政村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推荐,人员确定后,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持证上岗。经多次推荐仍不能通过审核时,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选派。
程序如下:
1.个人提出书面自荐申请。
2.乡镇水利服务站进行考核。
3.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4.库管员与所在乡镇水利站签订委托管护协议,在本村内进行公示。
四、库管员补助资金的安排与使用
1.资金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对每座小型水库按照每年不低于2万元落实补助资金。省根据各市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县、辽西北地区、其他地区,省分别按不高于年度补助资金额的80%、70%、60%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县研究确定。
2.省补助资金用途。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库管员聘用费用补助,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支出等。
3.省补助标准。长期聘用库管员费用省补助标准比照村级水管员标准执行,汛期临时库管员聘用费用省补助标准为长期聘用库管员费用省补助资金的1/3。库管员省补助资金分为基础补助和考评补助,其中基础补助占省补助资金的80%,每季度通过“一卡(折)通”或现金方式发放到长期聘用库管员和汛期临时库管员个人;考评补助为省补助资金的20%,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评后发放(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下发)。
五、库管员的管理及协议签订
库管员由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和上岗证。
乡镇水利站与库管员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明确责任,一年一签。
库管员的日常工作考核由乡镇水利站负责,包括出勤考核和职责考评;年度绩效考核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管机构会同乡镇水利站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合格的库管员,可以续签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库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乡镇水利站警告后仍不改正,或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解除与其签署的委托管护协议。
库管员试用期三个月,对工作不积极、不负责、态度不端正的,解除委托管护协议。临时库管员试用期10天,对工作不积极、不负责、态度不端正的,解除临时委托管护协议。库管员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半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乡镇水利站签署意见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