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绥中县、昌图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部门,省水资源管理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生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备案范围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备案内容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及《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表》,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项目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址、工程总投资、工程开工及竣工时间、施工总布置图、工程批复等情况。
⑵编制依据。包括工程涉及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⑶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负责人。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组成配置情况,明确岗位责任。
⑷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技术措施制定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投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及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土石开挖施工、模板施工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⑸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证书。
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项目总体应急预案和各施工单位各自的应急预案.
⑺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包括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项目总体度汛方案和各施工单位各自的度汛方案。
⑻其他有关事项。
2.水利工程中有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⑴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⑵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⑶施工组织方案。
⑷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⑸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四、备案程序
1.项目法人应在安全监督书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在施工开始15日前),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及《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表》,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对于分期分批开工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分期分批进行备案。
2.省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站)备案。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善、不齐全的,省质安站将要求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五、备案管理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备案内容的主要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进行备案变更。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六、有关要求
1.项目法人及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所属项目法人按要求及时备案。
3.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安全生产办案工作作出要求。
辽宁省水利厅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