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财政局、农委(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16〕70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确保年度改革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高质量地完成改革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体系建设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是推进农田水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我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年度计划要求,各市应在2016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应在今年2月底前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改革工作。已成立领导小组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组织推动作用;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必须于7月底前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并按部门分工细化年度改革任务。
同时,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紧紧围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立足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完善工程建设与管护机制、强化用水管理机制,加快完善农业水价改革协同配套体制机制建设,在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各方推动改革的积极性。
二、抓紧制定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细则)
按照我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度要求,各县(市、区)要在今年8月底前出台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要细化实化年度计划,有明确的改革时间表和改革任务清单,落实改革具体地块,要有具体的近期和远期改革目标。已经出台《方案》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改革任务,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确保在指导水价测算、水权分配、落实奖补机制、供水管理和工程建设管护等工作上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高效节水灌溉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区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按《通知》要求,“十三五”期间我省每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任务面积都要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步开展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率先完成改革任务。2017年正在实施的高效节水灌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要及时调整实施方案或计划,将完善量测水设施和建立相关机制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内容。2016年度已完工项目,因投资缺口较大,暂时难以配齐量测水设施,由项目县抓紧研究制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通过“以电折水”的方式做好井灌区的用水计量工作。
四、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建设
2016年以来,我省已利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中央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专项安排8个市13个县(市、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涉及改革面积22.16万亩。各试点地区要集中力量做好改革试点,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尤其要配套好量测水设施,开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等工作,确保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的需要,并在水量分配、水价测算、建立奖补机制等方面探索改革思路,夯实改革基础。
五、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的核算与监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在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节水的体制机制。对农业供水工程完全竣工,具备成本审核条件的,要进行成本监审,并考虑供需双方意见和建议,及时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对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可暂以项目投资概算或可研报告为基础核定。在核定农业水价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可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地区也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也可根据用水农户和供水单位协商意见核定农业用水价格。
六、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机制
按《通知》规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将逐步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我省已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纳入今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和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考核体系。
近期,我省将出台具体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省领导小组将按考核时间节点要求严格实施考核,并定期汇总各地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参照评价指标进行打分排序,对改革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予以提醒和督促,并进行全省通报。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