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村级水管员和小型水库库管员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7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办公室

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村级水管员和小型水库库管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村级水管员和小型水库库管员管理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水利厅

  20165月31日

 辽宁省村级水管员和小型水库库管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乡村水利服务队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农村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和河道管理保护水平,根据《辽宁省村级水管员管理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大连市可参照执行)村级水管员(以下简称“水管员”)、小型水库库管员(以下简称“库管员”)的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水管员、库管员的聘用、管理及考核工作,并协调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等按有关规定落实水管员、库管员补助资金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为水管员、库管员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水利站对辖区内的水管员、库管员均有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评定等管理职责。水管员、库管员的考核工作实行“一年一考”制度,由乡镇水利站具体实施。

  第二章 管理及考核责任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水管员、库管员的聘用、管理及考核工作;对各市水管员、库管员的聘用、管理及考核工作进行评价;对水管员、库管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库管员报汛及值守情况进行核查;就检查、核查和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胜任的水管员、库管员提出撤换建议。

  第六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水管员、库管员的聘用、管理及考核工作;对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管员、库管员的聘用、管理及考核工作进行评价;对水管员、库管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库管员报汛及值守情况进行核查;就检查、核查和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胜任的水管员、库管员提出撤换建议;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管员和库管员的聘用、管理及考核情况

  第七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水管员、库管员的聘用、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水管员、库管员资格审查工作;监督乡镇水利站规范开展水管员、库管员的选聘工作;对水管员、库管员相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水管员、库管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水管员、库管员防汛报汛、河道保护、巡查值守等重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乡镇的水管员和库管员聘用、管理及考核工作进行评价;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制定水管员、库管员管理及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就检查、监督和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对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胜任的水管员、库管员提出撤换建议;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管员和库管员的聘用、管理及考核情况;组织发放水管员、库管员补助资金。

  第八条乡镇水利站具体负责水管员和库管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组织指导水管员、库管员开展日常管护工作;组织召开水管员、库管员周例会,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管员、库管员聘用情况;负责对水管员、库管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第三章 管理及考核指标

  第九条水管员应按规定职责,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一)定期开展日常巡查、管护活动。每年1~5月和10~12月每周巡查1次,6~9月每周巡查23次,遇较大降雨过程和较严重干旱时应加密巡查次数。

  (二)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村范围内的水法律法规、抢险救灾和其他水利知识宣传活动。

  (三)及时向村委会、乡镇水利站等报送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协助开展群众逃险避险、转移疏散等工作。

  (四)加强河道生态环境日常宣传,巡查、制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的行为,并及时向村委会和乡镇水利站报告有关情况。

  (五)组织开展农村饮水调度和相关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处置、上报农村饮水困难问题。

  第十条水管员考核采取百分制,主要考核指标如下:

  (一)政策法规宣传(15分)。主要包括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防汛抗旱基础知识情况,配合水政监察机构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协调处理用水纠纷工作情况等。

  (二)防汛抗旱(20分)。主要包括协助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防汛抗旱信息报送、群众逃险避险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等。

  (三)农村水利工程巡查和管护(20分)。主要包括开展农村水利工程日常巡查管护及维修养护情况,参与监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开展农村饮水等工程管理保护和供水调度、水费计收情况等。

  (四)河道巡查及垃圾清理(20分)。主要包括河道防洪工程、退耕封育区及封育设施日常巡查管护工作情况,向河道倾倒垃圾和在河道内滥采乱挖、乱占乱建、乱堆乱放等行为的监管情况,涉河建筑物、构筑物和河道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等。

  (五)参加活动情况(15分)。主要包括参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水利站组织的培训、周例会等集体活动情况。

  (六)群众满意度(10分)。主要包括村民和服务对象对水管员服务态度、工作质量的评价情况等。

  第十一条库管员应按规定职责,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一)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活动。1~5月和10~12月每周巡查2次,6~9月每日巡查1次,遇暴雨或较大降雨过程时加密巡查次数、24小时值守,发现险情时及时预警、上报,并认真做好巡查值守记录。

  (二)严格执行防汛报汛制度。正常情况下,汛期(6月至9月)每日报汛3次(8时、14时、20时),非汛期(10月至次年5月)每月报汛3次(1日、11日、21日早8时)。如遇汛期提前或延长等情况,按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执行。

  (三)切实做好运行管理工作。做好库区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清理坝面上的杂草、杂物,溢洪道、输水洞的淤泥及各类垃圾,恢复护坡松动脱落的块石,看护好水尺等观测设施、管理房等附属设施,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和环境等各类违法行为,制止不了的应及时上报乡镇水利站。

  (四)严格执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规范操作输、泄水建筑物的启闭设备。

  (五)妥善处理发生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库管员考核采取百分制,分为防汛报汛及日常管理两部分。

  (一)防汛报汛考核(50分):

  1.有漏报、错报、不按时上报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分。

  2.汛期查岗时,电话关机扣5分,电话无法接通的酌情扣分。

  (二)日常管理考核(50分):

  1.水库坝面上的杂草、杂物,溢洪道、输水洞有淤泥及各类垃圾,护坡石有脱落情况的扣3~5分。

  2.水尺等观测设施丢失,管理房等附属设施被破坏的扣5~10分。

  3.启闭设施失效或运转不灵活的扣10~20分。

  4.库管员不能规范操作启闭设备的扣5~10分。

  5.省、市、县(市、区)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水库时,库管员未到位的扣2分,未携带《辽宁省小型水库库管员工作手册》的扣5分。

  6.年初水库工程状态表、年度大事记、库管员日常巡视日志,每缺填报1项扣5分(以累计方式统计),填写不规范的扣1~5分。

  7.未按要求参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水利站组织的培训、周例会的每次扣l~5分。

  第十三条临时库管员考核工作参照日常管理考核部分进行,考核时间段为6~9月。

  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水管员、库管员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75~90分(含75分)为良好,60~75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水管员、库管员下一年不再聘用。考核结果与水管员、库管员补助资金挂钩,具体办法由县制定。

  库管员防汛报汛考核扣分超过10分(含10分)的,立即终止聘用合同并重新选用库管员。

  第十五条水管员、库管员补助资金分为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其中,基础补助不得高于省级补助资金的80%,以季度为单位发放;绩效补助为除基础补助外的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补助资金,由县按照考核结果和绩效补助办法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水管员、库管员管理考核工作,保证水管员、库管员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328日公布的《辽宁省小型水库库管员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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