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7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部门,省辽河凌河管理局,省水资源管理集团:

  为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与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4〕5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条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重要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不断提高,成效不断显现,有效促进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的提高。但在最近几年的质量工作考核和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中也发现,我省强制性条文的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还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和不足,与水利部、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还有差距,如有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开展培训不及时,覆盖面不够;有的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对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不及时、不具体、不规范、记录不全;有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情况监督不全面,未突出重点,未抓住关键等,亟待改进和提高。

  强制性条文(2016版)已经颁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提高对强制性条文重要性的认识,系统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形成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良好氛围,确保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再上新台阶。

  二、积极开展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强制性条文的培训工作是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前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培训工作,亲自过问,亲自抓落实。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强制性条文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要培训1次。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涉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人员,工程建设稽察人员等进行强制性条文培训,还要对本地区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主要作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条文培训。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制订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员工每年至少培训1次。新版强制性条文颁布后要及时组织培训。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应包括强制性条文内容,培训应形成记录。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和作业。

  水利枢纽、输供水工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改造、江河治理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工地,要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开展强制性条文专题培训,每年至少1次。

  三、认真抓好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好强制性条文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的基础。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与要求。

  项目法人在组织工程建设时应遵守强制性条文。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将本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一一摘录,分类登记,以正式文件下发至工程参建单位执行。项目法人对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每年至少1次。对监理单位报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验收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不得通过。工程建设中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时,拟采用单位应提请项目法人进行论证;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质量、安全与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开展专题技术论证,并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在开展工作时应遵守强制性条文。对规划、勘测、设计及变更成果开展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成果不得批准。检查应及时形成《工程勘测设计文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在提交规划、勘测、设计及变更成果时,应附具检查记录表。

  施工单位在组织工程施工时应遵守强制性条文。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附件2),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执行。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形成《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并经监理单位复核。施工单位发现工程勘测、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时,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遵守强制性条文。监理单位对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每年至少1次。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勘测、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时,应及时报告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作业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时,应及时予以制止、要求改正并报告项目法人。

  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时应遵守强制性条文,确保检测成果质量。

  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分别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勘测设计文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和《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验收时,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中,应设专门篇章报告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四、严格落实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

  开展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给予指导。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涉及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工程建设稽察机构应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列入稽察工作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有关工程技术和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有关单位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等。

  监督检查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重点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并在审查意见和文件中做出评价。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应重点对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监督意见、监督报告中做出评价。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时,验收主持单位应重点对参建单位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在验收鉴定书中做出评价。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时,技术鉴定单位应重点对各参建单位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做出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特别邀请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报告应包括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内容。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监督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辽宁省水利厅

  2017年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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