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7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办公室

各市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有效遏制人为扰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根据水利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等文件,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坚决贯彻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认真学习领会近期水利部出台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

  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厅党组决策部署,将有效遏制人为扰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当前水利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管体系,努力提升我省水土保持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深化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一)调整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做好水土流失防治等相关工作。

  (二)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式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承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审批。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谁立项、谁审批”的原则,由相应级别的行政审批机关审批。对于省级立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行政审批机关审批;对于已由市、县级政府立项(核准、备案),但由我厅作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及核查等工作,由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机关审批;市辖区未设立行政审批机关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工作由市级行政审批机关负责。

  4.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在我省各类开发区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关工作。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制定区域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分析论证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总体布局、规模以及建设的区域和范围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专项对策和措施。开发区内满足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1。

  (四)全面开展承诺制管理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对于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承诺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承诺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于承诺人的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进行信用管理。承诺制管理办法见附件2。

  (五)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查审批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间压减至十个工作日以内。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项目,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将审批时间压减至七个工作日以内。按照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技术评审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六)简化验收报备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建设生产类项目,应在建设期完成后工程投产使用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限到期后,仍需继续运行并造成水土流失的,无需再次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重新编制或者补充、修改,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集中办公、遥感监管、重点约谈等方式,实现项目监管全覆盖。

  1.现场检查对象一般为:在建和完工未验收的项目;施工扰动范围或水土流失影响较大的项目。采取印发通知、查看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表等程序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正式文件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整改意见。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监测总结报告的项目要组织专项检查。

  2.书面检查对象一般为:上一年检查未发现严重问题的项目;施工扰动范围较小或水土流失影响较小的项目;尚未开工的项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表。

  3.集中办公检查对象一般为同一行业或同一投资集团所属的多个项目。通过典型项目检查、现场交流、听取汇报等形式,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整改意见。

  4.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单位,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信息化技术,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存在的问题,以正式文件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整改意见。

  5.重点约谈对象一般为:拒不按照意见整改的项目;存在重大水土流失隐患的项目;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通过约谈生产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意识,对存在的问题,以正式文件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整改意见。拒不按照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进一步明确部分生产建设项目监管职责

  对于已由市、县级政府立项(核准、备案),但由我厅作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由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清单见附件3。

  (三)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监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管,依法划定并公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范围,明确限制或禁止活动的区域。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提高生产建设活动主体的水土保持意识,督促其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对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管的有效形式,防止大规模农林开发产生的水土流失。

  (四)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工作

  1.做好数据录入与管理工作。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要按照要求组织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防治责任范围图、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监督检查、补偿费征收、监理监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等有关数据及时录入国家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涉密数据管理要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2.加强信息化技术在现场监督检查中的应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水土保持信息化技术的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无人机和移动终端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现场检查。

  (五)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及核查

  1.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式样参考附件6。

  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3.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对已报备项目中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以往监督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六)严格责任追究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是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对其技术成果、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对生产建设中发生的水土保持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问题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确定违法违规情形,认定责任单位并经责任单位确认,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按照附件7执行。

  (七)严肃执法查处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要由市县两级负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要以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为契机,切实提升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和手段,及时精准发现、严格认定和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文件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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