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7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办公室

各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农信社,沈抚示范区城建局、财政局、农信社: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信联社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20年12月17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 直补资金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直补资金按年度一次性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具体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与县级农村信用社签订直补资金委托代发协议,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发放名册提供给县级财政部门和开户信用社。

  (二)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拨的资金后,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的直补资金委托代发协议和发放名册,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拨付至农村信用社。

  (三)农村信用社应当在收到直补资金和发放名册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移民个人储蓄存折(卡),并在发放后的10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移民直补资金发放情况表。农村信用社不得向移民收取代理费。

  (四)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采取通知单等形式将直补资金发放情况告知移民,告知内容应当包括移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

  第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直补资金发放台账,并对其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直补资金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对下年度领取直补资金的移民人数进行核查,并将当年直补资金发放和下一年度变化情况逐级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第七条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新增移民,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经市移民管理机构审定后,从下一年度开始计发直补资金。

  第八条 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本人或家属应当主动告知所在村委会,并由村委会、乡(镇)逐级上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将移民人数变化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并自下年度起停止发放直补资金:

  (一)死亡的;

  (二)农转非的(不含在读的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服役期提干的;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转为非农户口的;

  (五)正在服刑期的。

  第九条 对于隐瞒不报继续冒领直补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追缴。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直补资金发放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擅自改变直补资金发放对象和标准,挤占、截留、挪用直补资金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农村信用联社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省级制定的直补资金发放规定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