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7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办公室

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有关部门,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监督〔2019〕211)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建设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1年5月8日

 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财绩〔2019〕350号)、《辽宁省水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19〕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央财政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省财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按资金来源,可分为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和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

  第四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一般情况下指年度绩效目标,可分为省级绩效目标(全省整体绩效目标)、市级绩效目标、县级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以绩效目标为对象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设定全省绩效目标并分解下达,对汇总后的全省绩效目标进行复核;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复核省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省对市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和市级对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市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水利厅。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拟定省级绩效目标,设定、分解和下达各市绩效目标,审核、汇总全省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督促各地区落实绩效目标;研究提出省对市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设定本地区绩效目标并分解下达,对汇总后的全市绩效目标进行复核;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复核本地区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市对县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和县(市)对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县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四)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拟定市级绩效目标,设定、分解和下达各县绩效目标,审核、汇总全市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督促本地区落实绩效目标;研究提出市对县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

  (五)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按要求复核县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复核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交的绩效自评结果;督促有关部门对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要求设定县级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工作;全面落实绩效目标;对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填写“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附件2)并逐级报送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八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年度计划等;

  (二)国家和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等规定;

  (三)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四)符合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绩效目标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该专项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措施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对下级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等是否相关,是否依据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该绩效目标是否与其他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取消。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应及时逐级分解下达。绩效目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重新报审报备。

  第十四条 资金执行中,市、县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时限联合逐级报送。其中,县级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级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市级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向省级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二)已备案的绩效目标;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年度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年度决算报告;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监测评估、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等报告;

  (六)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相关绩效评价费用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一条 市、县在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

  (一)未按规定开展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的;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当年支付率低于50%的;

  (四)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和贪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五)出现水库移民群体性上访或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第二十二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纳入省政府“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考评,其考评得分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级折算。其中,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的,考评得分为0。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和绩效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绩效因素部分的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评价等级“优”的,绩效因素部分资金=分配基准金额×100%;

    (二)评价等级“良”的,绩效因素部分资金=分配基准金额×60%;

    (三)评价等级“中”的,绩效因素部分资金=分配基准金额×20%; 

    (四)评价等级“差”的,取消绩效因素部分资金分配资格。

  分配基准金额计算公式:分配基准金额=绩效因素部分资金额度/(    “优”数量×100%+“良”数量×60%+“中”数量×20%)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沈抚示范区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