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结合政务事项办理职责分工,修订了《辽宁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1年2月10日
辽宁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有序、廉洁高效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依法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具体为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事项以及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其他权力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审批事项应全部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并纳入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和在线监管。
第四条 厅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厅法规审批处”)为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工作的职能部门。厅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参与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行政审批决定文书统一使用“辽水行审”文号,并加盖“辽宁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专用章”。未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决定文书视为无效。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用于行政审批,由厅法规审批处管理。其他权力事项的行政审批决定文书由厅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已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涉密事项除外)禁止在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以外受理、办理。审批事项应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容缺受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最多跑一次等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厅法规审批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组织编制审批流程及办事指南等,并进行动态管理;
(二)负责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管理,督促各审批环节责任单位确保在时限内办结;
(三)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指导协调厅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开展审批事项的咨询、研讨、查勘、听证、专家论证、资格认证、能力考核和技术审查等技术服务(以下统称“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发放行政审批决定文书;
(四)负责组织协调与其他省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五)负责组织厅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更新完善审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
(六)负责省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人员考核、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厅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政策相符性、合规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负责协调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三)负责协调审批事项所涉及的第三方有关事宜;
(四)负责起草行政审批决定文书;
(五)负责对联审事项出具联审意见;
(六)负责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的具体编制和修改完善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八)负责及时向厅法规审批处通报与行政审批有关的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及审批事项调整等信息;
(九)负责配合厅法规审批处开展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 技术服务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受委托的审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技术服务意见;
(二)负责配合厅法规审批处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评;
(三)负责配合厅法规审批处开展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水利厅授权,做好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送达等工作;
(二)按照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要求和政务服务绩效考核标准开展窗口服务工作。
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般工作人员由厅人事部门统一选派(其中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1-2名,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1名,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1名)。选派进驻窗口工作人员应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独立工作能力,连续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派驻期满,原派驻单位提前选派接替人员,报厅人事部门备案,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完成形式审核后,将申请材料转交厅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政策相符性、合规性初审,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厅法规审批处。符合受理条件的,厅法规审批处予以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符合不受理情形的,厅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厅法规审批处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厅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类别,对确需厅直单位协助办理的事项,将申请材料转交厅直有关单位,委托其进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厅直有关单位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事项的专业类别,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对应的内设(分支)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结束后,厅直有关单位应根据审批项目复杂程度,将技术服务意见提前请示总工程师或总规划师同意后,出具技术服务意见,报省水利厅。
第十四条 厅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起草审批文件前,应根据审批项目复杂程度,提前请示分管厅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报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审议,同时履行签批程序。厅长签批后,印制批复文件,由厅法规审批处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厅法规审批处应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履行延期手续,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技术和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 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可以由厅直单位承担,也可组建临时专家组或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涉及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通过临时组建专家组方式开展的技术服务活动,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和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专业除外),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执行中介行业规范标准的中介机构,应列入失信名单,在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一到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开展的涉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审批事项。
第五章 监督监管
第十九条 强化对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督,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监管责任流程,查找并明确审批廉政风险点,公开监督电话,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厅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厅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对业务监管范围内的审批事项逐项制定监管办法,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涉嫌违法的会同厅水政监察机构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审批执法检查制度,厅水政监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厅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审批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承担行政审批工作职责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越权、违反法定程序或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二)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收受申请人吃请或赠送财物的;
(三)故意刁难申请人,消极不作为或无故超时办结的;
(四)在行政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违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法规审批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由省水利厅负责技术评审,其他单位批复的项目,其有关流程和要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工作实施办法》(辽水行审〔2019〕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