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7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办公室

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有关部门,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监督〔2019〕211)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建设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1年5月8日

  辽宁省水利建设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对象为市、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条 巡查工作采用明查方式,分级开展。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巡查工作,对全省14个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巡查。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巡查。

  第四条 省水利厅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负责组织省级巡查工作,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承担省级巡查技术支持工作。

  第五条 巡查内容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情况和正在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情况、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检查指导质量监督工作情况,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质量监督能力建设情况等。

  对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监督覆盖率、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制定情况,质量监督人员配备情况,质量监督经费使用情况,质量监督能力建设情况等。

  对正在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履行质量监督程序情况,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 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承担质量监督具体工作,巡查对象仅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内容含第五条全部内容

  如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无直接监督的在建水利建设工程,则从其辖区内随机选择正在实施监督的工程进行检查,作为市级在建工程质量监督巡查结果。

    第七条 巡查组织单位负责制定评分细则、组建巡查组、印发巡查通知等。

  第八条 巡查组由组长和巡查专家组成,实行巡查组长负责制。巡查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工程现场问询参建单位工作人员等方式开展巡查工作。被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供必要材料,并介绍有关情况。

  第九条 根据巡作需,巡查组可程现场公布对外联系方,寻问题线索,充分调动社,面了解质量监督管理现状,深入查程质量监督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条 巡查组经集体讨论形成巡查初步意见,并向被巡查的水行政管部门及其质监督机构现场反馈,分交换意见,形成巡查报告报巡查组织单位。

  第十一条 巡查组织单位根据巡查报告印发巡查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被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问题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 巡查组织单位根据巡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对照评分细则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将纳入当年辽宁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评。

  第十四条 巡查过程中,巡查组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后,巡查组可向项目法人建议停工或返工整改,并及时向巡查组织单位报告。

  条 巡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严谨求实、客观公正。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巡查组织单位应对违反纪律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的巡查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巡查工作不替代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巡查实施细则(辽水质安2016〕136)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