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全力保障河湖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的决定》予以公布,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30日
关于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全力保障河湖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河湖、海湾水域岸线保护和污染防治,维护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畅通,推动河湖海湾面貌持续改善,现就开展河道非法采砂、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打好碧水保卫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入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中央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整治的决策部署和水利部的工作要求,我省自2021年9月启动了为期一年的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区、各级河长、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河长办合〔2021〕2号)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持续深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按照市县抓落实的要求,通过全面排查、日常巡查、暗访检查、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各类非法采砂行为。水利、公安、纪检、检察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充分运用“河长+河湖警长”“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涉黑涉恶线索、向纪检部门移交干部违法违纪线索,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监管长效机制,鼓励政府统一经营,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统一开采、销售模式,推动河道采砂秩序持续向好。
二、全力推进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水利部工作部署,2021年底我省全面启动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目前已完成排查摸底,形成了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三个清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属地责任,市、县级河长要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对照“三个清单”,进一步细化实化整改措施,全力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在2022年5月31日前,要完成严重阻水问题的清理整治;在2022年12月20日前,要基本完成全部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各地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在集中整治阶段仍要重视问题排查,将新增问题纳入“三个清单”,发现一处、解决一处。各地在5月31日前要将排查整治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做一次专题汇报,在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及时提请相应河长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水利、公安、交通、农业、林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三、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和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扎实推进河湖湾长制度实施。持续开展重点河段水质达标攻坚工作,坚决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辽河流域综合治理等标志性战役,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推进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组织对全省主要入河排污口、重点问题河段进行水质监测,3月底前开展排污口整治现场复核,6月底前完成全年“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制定,持续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试点工程;推动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稳定达标运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强化农村环境整治和黑臭水体治理。以美丽海湾建设为牵引,实施省控入海河流消劣和8条国控入海河流总氮削减,持续开展“一口一策”入海排污口整治。强化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口监测监管,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岸线整治、海洋资源养护,推动船舶、港口、码头、渔港、海水浴场污染治理,2022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91%。
四、以强化河湖长制带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要把河湖长制作为推动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碧水保卫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河湖长要当好河湖管理保护的“领队”,按照《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等要求,通过巡查河湖、签发总河长令、召开总河长会议等形式,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跟踪调度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抓好重大案件查处。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水利、生态、住建、农业、交通、林草、公安、检察等相关单位要坚持协调联动,加强对分管领域的监督和指导,形成河湖、海湾管理保护整体合力,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各地要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作为河湖长制的重要内容,将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和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等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激励,切实发挥导向作用,推动工作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