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7〕88号)等文件要求,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水利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通过厅党组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水利厅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辽宁省水利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7〕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信息〔2016〕4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省政府统一部署,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建设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辽宁省水利厅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安全可靠、有效应用、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
辽宁省水利厅信息化建设项目要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规范”的总体要求,应严格落实水利部《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顶层设计》和《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要求,充分利用辽宁省智慧水利平台,实现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分工
辽宁省水利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全厅水利信息化工作,研究制定全厅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等,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起草全厅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厅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厅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重大项目,承担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的综合协调工作。
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为辽宁省水利大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数据资源归集、交换和共享服务。
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省水文局)所属水文情报预报中心负责根据智慧水利总体框架、技术标准及要求,对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查把关;具体承担涉及全厅、全行业的系统规划、可研、初设编制工作。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化项目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提交厅党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编制规划涉及信息化建设的,应主动与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对于覆盖省、市、县等多层级、跨部门的业务应用,应在充分考虑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其他各级部门不再重复建设。
对于涉及省级多个部门协同的业务应用,应由主要业务部门牵头负责统一建设。
对于业务部门单独使用的业务应用,由业务部门负责自行组织建设。
省级部门统一建设的垂直应用平台,根据共享要求和实际需要,向各级开放平台接口及数据。由牵头部门统一建设的多部门协同业务系统,按业务需要向各个部门开放应用。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业务应用,要加强一体化设计和流程优化,与本部门内现有业务系统充分整合。
数据共享交换清单是信息化项目审批的必要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交换清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章 建设管理
项目建设应当规范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应当执行国家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要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同时在项目方案中明确系统高可用、高并发等性能指标要求和第三方压力测试环节。建立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
项目建设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管理部门提交。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应开展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试运行期间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和等保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测评、压力测试等工作,并编制试运行报告。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及试运行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技术评估申请。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评估工作,根据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现场查验,评估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根据技术评估报告,对于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或组织验收。
项目运行维护遵循“谁主导建设谁作为运行维护主体”原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根据水利部《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信息〔2020〕28号)、《辽宁省水利厅水利监督管理办法》(辽水监督〔2019〕283号)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水利厅水利督查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法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厅规划财务处应当依法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