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础水文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9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水文防御处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基础水文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19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基础水文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基础水文数据库(以下简称水文数据库)管理,确保水文数据库安全运行,使水文数据库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利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水利厅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需要使用水文数据库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数据库,是指存储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以下简称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管辖的所有测站的水文整编成果资料及测站相关信息。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水文数据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条 辽宁省水利厅负责水文数据库的管理及数据资料的使用批准;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水文数据库的建设、维护以及数据服务工作。

  第六条 水文数据库由数据库管理员和一般操作员负责。

  数据库管理员负责数据库日常维护、数据库修改及更新、数据库备份、安全,创建数据库一般操作员用户并设置操作权限。

  一般操作员根据业务需要并经数据库管理员授权,对数据库部分内容进行操作。

  第七条 水文数据库操作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水文数据库服务器存放于专用机房,数据库管理员操作数据库(创建用户、设置用户权限、数据库日常维护、数据库备份管理等),必须到机房操作,数据库服务器和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连接到公共网络,保障数据安全;

  (二)水文数据库更新、修改和全局查询和调用操作由数据库管理员操作,操作记录应在日志中留存;

  (三)一般操作员按业务需求提出水文数据库使用申请,由数据库管理员授权进行数据查询、调用,同时操作记录应在日志中留存;

  (四)数据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数据库操作日志,防止用户非法操作数据库;

  (五)数据库服务器密码由数据库管理员保管,且定期修改。

  第八条 水文数据库环境安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水文数据库服务器机房在温度、湿度、防雷、防火、防水等方面满足相应的机房标准要求,确保服务器安全、稳定运行;

  (二)水文数据库服务器机房供电应稳定可靠,配备UPS设备。

  第九条 水文数据库存储模式应采用 RAID模式,保证数据冗余;水文数据库应定期备份,正常工作条件下每月备份一次;数据更新或修改时每周备份一次,保证数据库出现异常时能快速恢复,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单位和个人,使用水文数据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数据的以及满足《辽宁省水文条例》免费提供数据规定的;

  (二)各科研院所撰写论文、著作需要使用水文数据的(系列少于15年且站数少于10个站);

  (三)辽宁省水利厅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科研或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使用水文数据的。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水文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应凭有效证件和项目证明相关材料,填写辽宁省基础水文数据提取申请单,经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报辽宁省水利厅批准后方可提供数据。

  第十二条 辽宁省水利厅机关各部门、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以外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申请使用数据需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水文处)同意。

  第十三条 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内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申请使用数据需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水文情报预报中心同意。

  第十四条 辽宁省水利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的数据涉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需要厅保密委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提供;辽宁省水利厅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使申请使用涉密数据的,需要签订辽宁省基础水文数据保密承诺书后提供。

  第十五条 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作为水文数据库对外提供数据的唯一部门,任何其他部门无权对外提供水文数据库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辽宁省基础水文数据提取申请单

  2.辽宁省基础水文数据保密协议范本

  3.辽宁省基础水文数据保密承诺书

附件1 

                  辽宁省基础水文数据提取申请单

申请单位

 

单位性质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用途(项目名称等相关资料):

申请使用水文数据清单(数据类型、流域、站名、范围、年限等):

申请人(签字):

申请单位意见(盖章):

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意见:

水旱灾害防御处(水文处)意见:

主管厅长意见:

保密委签字:

  附件2

  辽宁省基础水文数据保密协议(范本)

  甲方:辽宁省水利厅

  乙方:xxxx

  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水文数据(数据目录见附件)。

  (2)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水文数据只限于在乙方水利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转借与其它部门。

  (4)涉及国家保密的水文数据,乙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双方的权力、义务与责任

  (1)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保密规定。

  (2)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水文数据牟取私利。

  (3)甲乙双方了解并承认,甲方提供的水文数据具有商业价值,乙方同意并承诺,如果这些数据未经甲方许可由乙方披露给他人,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1)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2)由于乙方以外其它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3)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国家权力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4.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辽宁省基础水文数据保密承诺书(范本)

  一、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以下简称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给xxx的所有水文数据(目录参见附件)按照要求均需保密。

  二、xxx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三、xxx保证从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提取水文数据(目录参见附件)只限于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其它单位。

  四、xxx保证从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目录参见附件)在单独计算机上保存、查询、使用,不得在其它计算机上使用,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不承担此部分数据的保密责任。

  五、对于涉及国家保密的水文数据,xxx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六、xxx如需更改数据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必须进行重新申请。

  承诺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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