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制规范监管全面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建管处

各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入,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新政策密集出台。为进一步优化水利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和市场秩序,促进全省水利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权责统一的监管体系

  1.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转变“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理念,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辽水建管函〔2017〕130号)要求,加强和改进本地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2.完善政策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清理招标投标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禁止违规设定任何新的审批、核准、登记和备案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

  3.依规处理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受理本地区水利工程项目的投诉并按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文书一般应使用全省统一制式的文书模板格式,详见“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省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套表》。

  4.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串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标后监管,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要求,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整治力度。

  5.推进联合惩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要求,对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奖,依法限制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6.加强自身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招标投标监督队伍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全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环境。

  7.改进监管手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队伍力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切实提高行业监管能力。广泛运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二、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1.明确招标项目范围。规范执行《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和《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2013年3月修订),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不得直接发包。

  2.合理确定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应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质〔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2015年第47号令)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2008年第36号令)等相关规定,确定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3.规范公示招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须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0号令)发布,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相关信息。

  4.依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07年第56号令)、《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通知》(水建管〔2009〕629号)、《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和《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5.规范落实涉企保证金。招标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6.科学应用信用信息。按照《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各有关单位应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级和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办法。

  7.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按时出席评标活动,遵守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8.规范合同订立和执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承包合同,不得强行增加附加条款,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应切实履行合同,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深化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创新

  1.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工程总承包一般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B)、项目管理总承包(PMC)或代建制等方式。

  2.稳步推行水利PPP项目招标。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发改农经〔2017〕2119号)要求,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水利PPP项目合作伙伴。

  3.协同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按照《“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要求,协同做好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加快实现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

  本通知印发后,《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招标代理活动的通知》(辽水建管函〔2009〕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预防和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通知》(辽水建管〔2010〕279号)、《关于印发规范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实施要点的通知》(辽水建管〔2013〕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的意见》(辽水建管〔2014〕1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水建管〔2015〕272号)和《辽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指南(试行)》同时废止。我厅此前印发的其它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各方主要工作内容

  2.辽宁水利工程涉企保证金目录

  3.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主要政策性文件目录

 

                                                 辽宁省水利厅

                                                 2018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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