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决策部署,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 1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辽河流城生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实施辽河、大小凌河、浑河、太子河等河流退田还河生态封育(以下简称生态封育), 对辽河干流(含东辽河)除水田、护提林、防风固沙林以外的河滩地实施生态封育,并因地制宜推进辽河流域其他河流生态封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巩固辽河、大小凌河、浑河、太子河等河流88万亩自然封育成果,现有封育区继续实施生态封育至下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开展好复核工作,确保生态封育政策精准落实到位。
(二)对辽河干流(含东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水田、护提林、防风固沙林以外的河滩地实施生态封育至下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全面畅通防洪生态廊道,使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实现岸绿、水清、鱼游,初步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各地区要积极推进退田还河、退田还湖和江河尾闾空间、湖泊通江通河通道侵占整治,恢复蓄洪空间、行洪通道和生态空间。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自然封育原则。辽河干流生态封育应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形成大尺度的生态廊道。
(二)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兼顾历史与现实,妥善解决辽河干流历史遗留问题。一级支流河口生态封育范围上溯到与支流回水堤整治范围一致,进行同步生态封育。
(三)坚持绿色生态原则。乘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利于行洪、水质净化、生态恢复为着力点,打造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
三、责任分工
生态封育工作由各级政府推动实施,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省财政厅负责生态封育资金筹措、拨付及使用指导和监督。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生态封育土地权属调查、面积核查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法律、国家政策把关和解释。
(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集体土地经营、土地流转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省林草局负责对林地权属管理、林木移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生态封育工作提供保障。
(六)省水利厅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事务的统筹协
调。
四、2020年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编制实施方案。以市为单位编制辽河干流新增生态封育区封育实施方案,成立生态封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职责任务,确定生态封育对象、范围、期限、方式、措施、补助标准等。
完成时限:2020年1月15日。
第二阶段,开展摸底核查。结合“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核查土地面积、类型、权属并登记造册,同时将生态封育区地块位置和面积一并落实在图上。
完成时限:2020年2月28日。
第三阶段,实施生态封育。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处理好土地问题。与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生态封育土地协议。坑塘、林地、大棚、居民住宅及其他构筑物等清理完毕后,土地按照生态封育政策执行。
完成时限:2020年4月30日。
第四阶段,建立生态封育档案。生态封育档案由市、县(市、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建立并管理,做到户有协议、村有台账、乡有合同、县有档案、市有备案、省有数据。
完成时限:2020年5月31日。
第五阶段,工作检查验收。市级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态封育工作验收,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分析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报送省水利厅。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五、资金补助政策
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生态封育区资金补助。辽河干流(舍东辽河)新增生态封育区补助标准参照原标准执行,由省和市分别按照80%和20%比例承担,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生态封育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
(二)严格资金管理。省补助资金纳入阶段性财力补助管理,一次性核定,切块下达到市,由市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兜底;按照政务公开要求,补助对象全部实行实名制登记造册管理,补助资金发放应在乡(镇)和村级实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补助资金涉及农户个人的,全部纳入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和管理;实行补助资金发放报告制度,每年6月底前,各市政府分别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督促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封育和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对在生态封育区地类属性和权属认定、面积审核、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区要抓紧开展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恢复河流生态的重大意义。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和公益性宣传,及时播放、报道、表扬生态封育先进典型,依法公开曝光阻碍生态封育实施和破坏生态封育成果的违法行为。不断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确保优质高效完成生态封育任务。
(四)完善制度保障。建立系统科学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坚决杜绝偷种、抢种、放牧等破坏生态封育行为,禁止擅自植树造林及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管护经费,保障必要的管护设备。
(五)强化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将生态封育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制定年度考核方案。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抓得紧,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妨碍、阻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启动问责机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