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防御台风工作,促进我省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和全方位振兴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御台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御台风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有防御台风任务的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御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有关部门及时预报台风移动路径和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合理防范,科学调度,保障安全。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及时、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全民防御,加强基层。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防御台风灾害;加强基层防御台风工作,落实基层各项防御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御台风的意识和能力。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辽宁省位于东经118°53′~125°46′,北纬38°43′~43°26′之间,陆地总面积14.8万平方公里,总体地貌格局为辽东山地丘陵、辽北康法丘陵及辽西低山丘陵三面环绕下的辽河平原,地貌大体呈“六山一水三分田”,共有大型河流16条,中型河流33条,小型河流390条,多年平均河川径流量302.49亿立方米。
我省海岸线西起绥中县老龙头,东到鸭绿江口,总长2738公里,其中大陆海岸线2110 公里,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海洋岛屿260多个。海域面积广阔,约15万平方公里,其中近海水域面积约6.8万平方公里。
2.2 社会经济
2019年全省总人口4351.7万人,全年生产总值24909.5亿元,人均生产总值57191元。
2.3 防御重点
我省沿海地区有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6个市及所属县区。根据我省往年防御台风工作经验,全省各地都要做好应对台风影响的准备。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3.1.1 辽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辽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御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3.1.2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长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与省军区副司令员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水利厅厅长、应急管理厅厅长与武警辽宁省总队副司令员担任,秘书长由省水利厅厅长兼任,副秘书长由水利厅副厅长、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军区、武警辽宁省总队、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辽宁海事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组成。
3.2 职责分工
台风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3.2.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御台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御台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组织制定全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省防御台风情况,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防御台风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防御台风抢险救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2.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省防台风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台风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省政府;防汛紧急时期,负责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抗洪抢险。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防御台风重点工程建设及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及煤、油、运生产要素综合协调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教育系统防御台风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协调组织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防御台风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御台风物资以及破坏防御台风工程及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防御台风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防御台风抢险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警预报。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指报告水质状况;指导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民用设施和建筑工地的防御台风保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为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御台风安全,做好本部门的防御台风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御台风抢险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码头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负责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调度落实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防台工程的规划实施、建设与管理,组织落实全省应急度汛工程建设、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负责全省汛情的监测、预报和防洪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防御台风救灾信息,指导农业防御台风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的防风暴潮工作;指导本系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省商务厅: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旅游系统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导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定防台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指导灾害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的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各项应急措施,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协调重大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重大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督促、指导防台期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开展防御台风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台风情况和灾情,及时协助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公众发布台风预报预警信息及防御台风紧急通知。
省气象局:负责台风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台风形势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测和做出滚动预报,及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防御台风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按省防指要求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风暴潮等预报预警信息。督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被台风及次生灾害损坏的通信设施,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粮油和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按照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防台救灾物资的需要。
辽宁海事局:负责所辖水域防台风期间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向所辖水域船舶发布航行警告,组织、协调所辖水域船舶防台风和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制定省消防救援总队的抢险救援预案、方案,全力做好防台风各项准备,承担灾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优先支援运送防台风物料,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台安全,做好本部门的防灾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提出铁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铁路水毁工程,确保运输畅通。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做好防台风期间的电力调度,做好防汛抗旱救灾期间全省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解决防台风的电力需要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由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防台风期间防洪及供水调度,以及相关水库、水电站涉及防台风连通联调具体协调工作。
驻辽部队(省军区、武警辽宁省总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受灾实际情况,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地方党委、政府抢险救灾行动。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防台风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防台风任务。
3.3 办事机构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省防御台风的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本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防御台风的日常工作。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气象局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台风强度、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和降雨过程、降雨范围、降雨强度等信息及时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社会发布。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省水利厅负责雨情监测、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和水利工程的监测;省交通厅负责公路、桥梁、港口等工程的监测;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以上各部门应将监测信息及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台风信息,针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防御对策,并及时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政府。
4.2 预警
台风预警主要是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超过一定的标准而向社会进行的警示活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台风预报预警,经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4.2.1 预警等级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我省台风预警等级标准按照气象部门对台风的预报预警,根据台风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制定。台风发展过程中其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特别严重(Ⅰ级):省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内,强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达到10级)、台风(近中心最大风力达到12级)将在我省登陆,严重影响我省。
严重(Ⅱ级):省气象局预报未来48小时内,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达到8级)在我省登陆,或强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达到10级)、台风(近中心最大风力达到12级)在其他地方登陆,但严重影响我省。
较重(Ⅲ级):省气象局预报未来72小时内,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达到8级)、强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达到10级)、台风(近中心最大风力达到12级)在其他地方登陆,对我省有较大影响。
一般(Ⅳ级):省气象局预报未来72小时内,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达到8级)、强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达到10级)、台风(近中心最大风力达到12级)在其他地方登陆,对我省有一定影响。
4.2.2 预警及发布
(1) 省气象局负责台风的预警,发布有关台风信息;
(2) 省水利厅负责江河水情、水利工程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3)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5)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桥梁、港口、航道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6)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台风预警信息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7)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告;
(8) 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
4.3 预防
台风预防主要包括防御台风各方面工作的检查、巡查与防御台风各项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单位与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防范工作。
4.3.1 防台风检查
(1)有防御台风任务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御台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水利、自然资源、电力、通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地质灾害、电力、通讯、学校等设施的防御台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3)交通、气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及船只、交通、台风监测设施、房屋等进行检查和调查统计,及时全面掌握情况。
4.3.2 防台风巡查
(1)水利部门要建立水库、堤防(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2)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桥梁、港口、航道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3)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渔业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台风监测设施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5)住建部门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市危旧房屋以及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6)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7)教育部门要加强大中小学校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8)其他部门要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3.3 预警员落实
易发台风、洪水、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防台防汛工程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在发布台风预警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经会商研判,视情况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响应级别应按照台风影响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5.2 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别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响应的所有内容,响应行动内容包括信息报送与处理、指挥与调度、群众转移与安置、抢险与救灾、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等。
5.2.1 Ⅳ级应急响应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气象局等单位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及时将防御台风工作情况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和省委、省政府,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台风可能影响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5.2.2 Ⅲ级应急响应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视情况做好人员梯次转移准备。各抢险队伍集结待命,进入应急状态,物资储备单位做好随时调运准备。海事部门做好港口码头船舶疏散避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渔船回港避风和海上作业人员、受风暴潮影响的生产生活人员安全撤离。旅游部门适时关闭台风影响区域内的旅游景区,指导、监督检查其他旅游景区防台工作。建筑工地停工,停止各类露天集体活动和室内大型集会,提醒市民减少外出,户外远离广告牌匾,高层住户关好门窗等。住建部部门重点检查和落实市政设施和户外大型广告牌匾等防范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泥石流监测预警,随时启动预案。水利部门根据降雨、蓄水实时变化,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闸、塘坝的科学调度。教育部门视情况做出是否停课的决定。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部门做好应急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水陆、道路运输的安全防范,并准备随时进行抢险救灾,必要时关闭水上航线,调整陆地营运班次。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好救护力量和设备。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好避难场所并准备好救灾物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台风影响地区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政府根据台风行进速度、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5.2.3 Ⅱ级应急响应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台防汛工作的指导,视情况做好人员梯次转移准备或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及时将防御台风工作情况报告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密切监视天气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好台风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防台、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防汛,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通报。驻辽部队进入战斗准备,各类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抢险物资进入调运准备。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健康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台风影响地区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政府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落实防御台风各项措施,根据台风行进速度、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组织做好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加强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的指导,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及时将防御台风工作情况报告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24小时内派督导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滚动发布防台风信息,报道抗灾抢险措施。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各大院校停课,除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以外,其他单位均视情况停产停工。省防指为灾区紧急调拨防台抢险物资,铁路、交通、海事等部门为防台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台风影响地区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政府要把防御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责任人到位,落实防御台风各项措施,根据台风行进速度、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组织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具体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工作按照《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辽宁省防汛抗旱新闻宣传应急预案》执行。
5.4 应急结束
当台风影响减弱或中途转向时,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降低响应等级;当台风对我省不会造成影响时,宣布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防御台风应急信息的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发布。
6.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御台风抢险救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防台抢险的突击力量。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防御台风救灾工作。
(3)水利、应急、公安、消防、卫生、住建、电力、通信、交通等部门应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
(4)调动抢险队伍和部队的程序按照《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执行。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与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内陆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
6.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停电等的应急保障措施,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防控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御台风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
6.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建立物资仓库,储备足够数量的防御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6.8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发改、应急、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6.9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台风监测预报、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调度水平和防御台风抢险能力。
6.10 宣传、培训与演习
6.10.1 宣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台风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自觉配合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御台风各项工作的义务。
6.10.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6.10.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防御台风抗洪抢险演习。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救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医学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财政部门多方筹集资金,及时启动并下拨抗灾资金,给予受灾地区资金扶持。
住建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排出市内积水,对市政设施破损加以修复,清理城市街道的垃圾与污物。
水利部门组织对水利工程进行灾后检查,抢修水毁工程。
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帮助指导农民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人员对破损的道路进行维修,保障人员和物资运输到灾区。
电力部门组织人员对被毁的供电线路进行维修,最短时间内恢复灾区供电。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被毁的通讯线路进行维修,最短时间内恢复灾区通讯。
7.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灾后及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损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水利、住建、电力、交通、通信、农业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水利、住建、电力、交通、通讯、农业等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减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6 总结与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准备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热带气旋:是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
热带气旋分级:根据《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19201-2006),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六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热带气旋灾害:热带气旋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大风;②暴雨;③风暴潮。
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发布。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对预案进行评审,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修改后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有防御台风任务的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本地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备案。
其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报请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推诿、故意拖延、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