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方针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和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等有关法规,现就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严重影响防洪安全行为。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严重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倾倒垃圾、渣土,设置拦河渔具,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严禁围垦河湖、非法侵占水域和滩地;严禁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其他水上障碍物;严禁擅自修建水工程,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严禁侵占、毁坏大坝、溢洪道等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
二、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严禁擅自取用地下水、擅自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或取水设施、擅自转让取水许可权、擅自改变地下水用途。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严禁无证采砂和不按许可要求采砂;严禁以河道整治、清淤疏浚工程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砂;严禁在河湖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
四、严厉打击蓄意破坏河道退田还河生态封育的违法行为。禁止在河道封育区内非法偷种、抢种、乱栽、乱植,放牧、畜禽养殖或其他破坏生态封育的生产经营活动。
省河长办将组织相关部门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大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保护河湖环境,人人有责。竭诚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河湖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24-62181709
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